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海南省财政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三、申办主体:具备一定条件的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四、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2项;
(二)《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发布)第1项;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第3号令)第七条;
(四)《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琼府办[2012]156号)第七条。
五、申报条件:
(一)连续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3年以上,近2年连续盈利;
(二)在省工商局注册的,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5亿元;
(三)最近两年每年担保业务放大3倍以上,近两年每年累计发生的代偿损失或投资损失不得高于净资产的5%;注入分支机构的运营资金总额*6不超过注册资本的50%,单个分支机构运营资金最低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四)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纪录;
(五)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六)省外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亿元,且需同时满足国家关于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和海南设立分支机构的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
六、申报材料:
申请材料用标准A4纸张打印(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一式三份,并分别按下列顺序用活页装订:
(一)封面(注明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
(二)分支机构(分公司)设立申请报告;
(三)分支机构(分公司)设立申请表;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经营发展战略与规划;
(六)法律意见书;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八)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总公司、母公司,下同);
(九)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十一)合作银行出具的上一年度期末在保责任余额证明;
(十二)分支机构(分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十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需提交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签发的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意见书(函);
(十四)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的,报送相应的会议决议;
(十五)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
(十六)营业场所证明,包括房产证复印件和租房协议;
(十七)海南省财政厅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八)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以单个文件名保存WORD,表格以Excel文件保存,图片以JPG文件保存)。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
法定时间、承诺时间不包含补正材料、现场勘查等步骤需要的时间。
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事流程:
(一)受理及初审:10个工作日。
(二)审核:10个工作日。
(三)现场勘查:15个工作日。
(四)会审:30个工作日。
(五)批准:10个工作日。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财政厅审批办窗口
(0898)66226711、(0898)65203006
投诉电话: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室(0898)65203333
省财政厅(0898)68531494
网址:省政务中心http://www.hizw.gov.cn
省财政厅http://mof.hainan.gov.cn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三、申办主体:具备一定条件的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四、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2项;
(二)《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发布)第1项;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第3号令)第七条;
(四)《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琼府办[2012]156号)第七条。
五、申报条件:
(一)连续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3年以上,近2年连续盈利;
(二)在省工商局注册的,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5亿元;
(三)最近两年每年担保业务放大3倍以上,近两年每年累计发生的代偿损失或投资损失不得高于净资产的5%;注入分支机构的运营资金总额*6不超过注册资本的50%,单个分支机构运营资金最低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四)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纪录;
(五)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六)省外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亿元,且需同时满足国家关于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和海南设立分支机构的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
六、申报材料:
申请材料用标准A4纸张打印(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一式三份,并分别按下列顺序用活页装订:
(一)封面(注明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
(二)分支机构(分公司)设立申请报告;
(三)分支机构(分公司)设立申请表;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经营发展战略与规划;
(六)法律意见书;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八)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总公司、母公司,下同);
(九)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十一)合作银行出具的上一年度期末在保责任余额证明;
(十二)分支机构(分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十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需提交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签发的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意见书(函);
(十四)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的,报送相应的会议决议;
(十五)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
(十六)营业场所证明,包括房产证复印件和租房协议;
(十七)海南省财政厅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八)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以单个文件名保存WORD,表格以Excel文件保存,图片以JPG文件保存)。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
法定时间、承诺时间不包含补正材料、现场勘查等步骤需要的时间。
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事流程:
(一)受理及初审:10个工作日。
(二)审核:10个工作日。
(三)现场勘查:15个工作日。
(四)会审:30个工作日。
(五)批准:10个工作日。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财政厅审批办窗口
(0898)66226711、(0898)65203006
投诉电话: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室(0898)65203333
省财政厅(0898)68531494
网址:省政务中心http://www.hizw.gov.cn
省财政厅http://mof.hain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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