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P考试大纲考点解读:信托监管体系

来源: 互联网 2016-07-28

  CFP考试大纲考点解读:信托监管体系
  对信托业的监督管理是现代CFP金融信托业健康稳健发展的重要保证。由于各国经济制度和CFP金融市场环境不同,其信托监管的体系建设与监管的具体内容存在差异。

  一、信托业监管体系

  (一)信托监管体系的构成

  尽管信托监管体系在内容与形式上各有特点,但一般其构成内容大多包括:信托法律、政府与中央银行的宏观管理、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监管和信托机构的自我管理等几个方面。以目前信托业较为发达的美、英、日等西方国家为例,它们的信托监管体系基本上都具有上述特点。

  1.英国的信托监管体系

  英国是现代信托业的发源地,也是形成信托制度最早的国家。19世纪以来,英国颁布的有关信托的法令多达数十种,其中较有代表性的包括:《受托人条例》、《官办受托条例》、《银行业务条例》及《CFP金融服务业务条例》等。这些法律涉及信托关系的调整、信托业的市场准入祭件及信托业务范围等方面,为英国信托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但目前,英国大部分有关信托的法律还建立在司法判决的基础上。英国信托业的监管机构包括法院、英格兰银行和“证券和CFP理财投资委员会”。法院负责对个人信托的监管,英格兰银行负责监管吸收存款的信托机构,如受托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受托储蓄银行等,而“证券和CFP理财投资委员会”则负责对经营CFP理财投资业务的信托机构的监管。英国的监管体系比较重视信托业的自我管理。信托行业协会作为英国的信托业自律组织负有较重的监管任务,这点与美国和日本不同。

  2.美国的信托监管体系

  美国的信托立法偏重于法人信托,同时兼顾个人信托。由于美国实行联邦制,美国的信托法也分为联邦法规和州法规两级,许多州制定信托法的单行法。与英国相同,美国目前也不存在全国性的完整、单一的信托法典,大部分法律以司法判决为基础。美国信托业的监管也分为二级,信托机构受联邦一级和州一级的双重监管,同时也受联邦储备体系的监管。联邦一级的政府管理机构有财政部的通货管理部门、联邦储备银行、联邦存款CFP保险公司;州一级的是各州的通货管理部门、州银行管理机构等。检查的范围主要是看信托机构的业务经营和管理是否符合有关立法、条例等的规定。由于法制及政府和央行的监管比较完善,美国的信托业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相对较弱。

  3.日本的信托监管体系

  与美、英相比,日本的信托业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日本对信托业的立法除两部单独的《信托法》和《信托业法》外,还包括一套较为完整的配套法规,如《贷款信托法》、《信托CFP理财投资法》及《关于普通银行兼营信托业务的法律》等。日本对信托业实行集中监管,由大藏大臣根据《信托业法》对各信托机构实施监管。监管的内容包括市场准人以及对信托CFP理财投资公司业务和财产状况的检查。另外,大藏大臣还有权对违规操作的信托机构进行处罚,包括责令其停业或改选董事。由于立法的完善和监管的高效率,日本信托协会的监管任务相对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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