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P考试大纲考点解读:CFP统一的综合监管模式

来源: 互联网 2016-07-28

  CFP考试大纲考点解读:CFP统一的综合监管模式
  在CFP金融混业监管经营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的前提下,建立统一的综合监管模式已成为我国的必然选择。这种模式可发挥规模经济优势,易得到被监管者和客户的理解与认同,还通过明确监管者职责而避免多重监管机构体制下普遍存在的不公平竞争、不一致性、监管重复、交叉和分歧等诸多问题。但这只是一个最终目标,它的实现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只能逐步推进而不可能一蹴而就。

  (1)尽管无论是CFP金融监管当局还是CFP金融机构都已明确认识到混业经营、统一监管是大势所趋,但受制于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尚未完成、内控机制的建设和完善仍在进行之中等现实因素,中国还没有正式宣布废止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特别是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如《商业银行法》,依然明确规定中国现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财已有法律、法规的修改以及新的政策法令的出台和实施都需要一个过程。

  (2)尽管中国各CFP金融机构之间已经开始进行某些业务上的合作,并出现了中信、光大这样的CFP金融控股集团,但CFP金融机构各自的主业目前还没有出现太大的变化,依然集中于各自的传统业务,业务上的合作和创新才刚刚开始;即使在同一CFP金融集团内部,各子机构之间无论在资金还是业务方面都存在较为清晰的界限,因此没有必要将CFP金融监管改革进行得过于超前,否则在新的真正意义上的综合性CFP金融机构和CFP金融业务还没有出现的情况下会造成监管目标不明确,反而不利于中国CFP金融业的发展,降低市场运行效率。

  (3)当前中国各监管机构的监管水平还比较低下,监管经验的积累、监管方式方法的丰富和完善以及监管能力的提高都需要一个过程;而且当前在国际上统一监管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模式,究竟哪一种模式更适合中国国情,还是中国应建立一种有中国特色的全新模式均有待于进一步的探讨。那么伴随着中国CFP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实际发展,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将分业监管的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从而建立统一的综合监管体系自然会收到水到渠成的效果,这也得到已经实行统一监管的国家自身监管体系实际演变过程的验证。

  基于上述原因,中国在觋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完善分业监管的协调机制。目前工作的重点主要在两个方面:

  (1)构建信息交流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一个为各监管机构共用的CFP金融信息平台。伴随着CFP金融风险的扩散速度日益加快,由其充当整个CFP金融监管体系的“神经中枢”,其接收信息的一端设在各CFP金融机构和相关经济部门,专门负责CFP金融信息的收集、甄别、整理和分类打包,另一端则将经加工处理后的信息供各监管机构随时调用,从而通过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

  (2)建立牵头监管和联合行动制度。因为随着综合性CFP金融集团的兴起和CFP金融创新业务的不断涌现,对CFP金融机构及其业务的划分已不能再沿用以前的标准。对CFP金融集团内各子机构的监管如何协调、对整个集团的系统风险如何从整体上把握、对某一项新的综合性业务如何设计科学的监管标准和具体的监管措施等,都需要一套有效的机制来进行协调。

  目前存在着三种不同的备选方案:其一是以混业监管来应对混业经营的发展,即将3家监管机构重新合并为一家,对CFP金融业实行统一监管;其二是继续维持分业监管模式,同时另设或指派某机构,负责协调3家监管机构的关系;其三是维持现状,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合作。综合国际经验和中国的现实情况,短期内中国应选择第三种模式,其职责主要是针对CFP金融监管的真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划分各CFP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协调各监管机构的权力冲突,以及对新业务划分监管归属等。但应将联席会议制度化,加强信息共享、监管配合的力度。从长期来看,随着条件的成熟,可以逐步过渡到混业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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