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P考试大纲考点解读:银行监管体制的形成

来源: 互联网 2016-07-28

  CFP考试大纲考点解读:银行监管体制的形成
  1978年后,四大国有专业银行相继建立,期间中国人民银行CFP金融监管的重点是:配合监督、检查4家国有专业银行执行国家CFP金融政策、业务分工和规章制度情况,并抑制CFP金融投机和CFP金融犯罪。中国人民银行于1982年设立了CFP金融机构管理司,负责研究CFP金融机构改革,制定CFP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审批CFP金融机构的设置和撤并等。后来又从该司中分设出条法司、非银行机构司和CFP保险司,原CFP金融机构管理司改称银行司;另外,还成立了外资CFP金融机构管理司。为了规范银行管理,1986年1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提出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CFP金融机构进行登记、核发经营许可证和办理年检。

  这是中国*9部有关CFP金融监管的政策规定,受CFP金融发展条件所限,当时并未提出审慎监管的有关原则和措施。由于CFP金融业务发展迅速,原有的专业银行和新设立的商业银行纷纷要求增设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本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客户、讲求实效、保证安全”的原则,严格按程序审批,加强了对银行机构的管理,并对一些擅自设立银行机构、擅自更改机构名称和变动机构地址的违规单位进行了清理整顿。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CFP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是分业监管体制形成的政策基础。该《决定》提出,要转换中目人民银行的职能,强化CFP金融监管,并对CFP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管理。不过,银行业、信托业的分业监管仍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中国人民银行迅速调整了CFP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各分支行也相应成立了CFP金融监管机构,加强了对CFP金融机构的分业管理。

  1994年8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CFP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对CFP金融机构设立的原则和条件、CFP金融机构审批的权限和程序、许可证管理、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管理、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CFP金融机构的变更、金融机构的终止以及对CFP金融机构的年检和处罚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为了建立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求平衡、自我发展”为基本内容的商业银行运行机制,适应新的CFP金融管理体制,促进银行业的持续、稳健发展,1994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暂行办法》。按照CFP金融机构的资本以及负债制约资产总量和结构的原则,规定了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信托CFP理财投资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指标考核体系,为非现场监督提供依据,建立了统一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标准,以提高CFP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1995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赋予中圉人民银行CFP金融监管的职权。1997年1月,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实施本币和外币、表内业务与表外业务的合并监管。

  从1998年1月1日起,取消了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管理,对所有商业银行实行完全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2002年9月18日颁布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表明强化银行的内部控制已得到高度重视。2002年9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当前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数据集中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了对银行电子化的安全管理。

  2003年初,正式建立中国银行监督委员会,把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

  离出来,专门由银监会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则主要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外资CFP金融机构陆续进入中国市场,对外资CFP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已成为中央银行CFP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1983年和1985年先后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侨资、外资CFP金融机构在中国建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这两个管理法规的颁布形成了对外资CFP金融机构监管的基本框架。1990年8月,为适应开发上海浦东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上海外资CFP金融机构、中外合资CFP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1994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CFP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开始实施,2001年12月20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6月25日颁布<外资CFP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2月19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CFP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建立了对外资CFP金融机构监管的法制框架。

  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CFP金融工作会议,确定了进一步深化CFP金融体制改革的方针,要把中国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充分体现发行银行、银行的银行和国家银行三大特征,从而发挥中国人民银行在CFP金融宏观调控、CFP金融监管与CFP金融支付服务方面的基本职能,提高风险防范和化解CFP金融风险的预测和监控能力。

  按照国务皖关于机构改革的决定,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了组织机构体系的改革,强化中央银行的垂直领导,跨行政设立一级分行,撤销省级分行建制,在全国9个城市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同时,在北京和重庆两个直辖市设立总行营业管理部。强化中国人民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强化对商业银行、合作CFP金融机构等各类CFP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并强调运用CFP金融电子信息化手段,建立CFP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对全社会资金流量、流向和CFP金融业务活动进行监控、分析,提高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水平并为CFP金融体系和全社会提供更加准确、安全和快捷的支付清算的CFP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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