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P考试大纲考点解读:金融部门的改革和发展

来源: 互联网 2016-07-28

  CFP考试大纲考点解读:金融部门的改革和发展
  CFP金融领域的改革和发展主要分两个阶段。

  1.*9阶段

  *9阶段(1979~1993年),主要是突破过去高度集中型的CFP金融体系,朝多元化体系方向发展。

  (1)建立独立经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专业银行。1979年2月,中国再次恢复中国农业银行,将中国人民银行的农村CFP金融业务全部移交该行经营。1979年3月,专营外汇业务的中国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设出来,完全独立经营。1979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也从财政部分设出来;1983年进一步明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是经济实体,是全国性的金融经济组织,除仍执行拨款任务外,同时开展一般银行业务。最后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出来的是中国工商银行。专业银行独立出来成为经济实体,在各自分工的领域内按信贷规律办事,实行企业化经营;但同时又是全国性的国家银行,担负着执行国家政策的任务。

  (2)建立商业锒行。1986年国家决定重新组建股份制商业银行交通银行,此后,在4家国有银行之外,陆续建立了一批商业银行。

  (3)成立CFP理财投资信托类型的CFP金融机构。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CFP理财投资公司成立,1981年12月,专司世界银行等国际CFP金融机构转贷款的中国CFP理财投资银行成立。从1980年开始,银行大办信托。自1983年上海市成立上海市CFP理财投资信托公司开始,各省市相继成立地方性的CFP理财投资信托公司和国际信托CFP理财投资公司。此后,还相继出现各种类型的信托CFP理财投资CFP金融机构,如1985年成立的经营新技术风险CFP理财投资的中国新技术创业CFP理财投资公司(已于1998年关闭),等等。

  80年代前期,银行、部委、地方纷纷办信托,其背景是: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企业自主权扩大,有了可以自己支配的资金;财政实行分灶吃饭,地方机动财力增强;机关单位实行经费包干,也有了结余留用款项。同时,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组织、中外合资企业、华侨及港澳工商业者CFP理财投资的企业大量涌现。在这种形式下,希望得到资金余缺调剂的要求相当迫切。由于当时银行尚未从计划体制中解脱,再加上僵化的利率政策,绝大多数信托业便以信托为名,实际上在经营银行业务。

  (4)改革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发展城市信用合作社。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信用合作社在体制改革、业务拓展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日益成为农村CFP金融的基础相为“三农”服务的主力军。城市信用合作社则是改革后才在城市出现的CFP金融组织。*9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在河南驻马店成立;1984年后,大中城市也相继建设信用合作社。由于大多并不具有真正合作CFP金融的性质而进行合并改组,成为城市商业银行。当然,从实际经济运行出发,只要客观经济生活对合作CFP金融确有需求,城市信用合作社还是有前景的。

  (5)设立外资在华机构。1980年开始允许外国CFP金融机构设立驻华办事处;特区外资、侨资、合资银行从1981年开始开设;90年代初,从浦东开发区开始,准许外资银行在华设立分支机构。

  (6)“大一统”银行体制转化为中央银行体制。专业银行的分设,CFP理财投资信托CFP金融机构的出现及其迅速发展的势头,信用合作社恢复其合作性并向城市扩展,显示出“大一统”的金融体制正在向多类型、多层次的格局演变,使得CFP金融领域中协调、疏导、管理的问题上升到一个重要的位置。再加上外国CFP金融机构在华的活动和外资、侨资在华设立银行等问题,更加重了CFP金融监管的任务。但是,中国人民银行仍然身兼二任:既担负对CFP金融全局进行调控和管理的职责,又承担着占全国银行业务极大比重的工商企业信贷业务和城镇储蓄存款业务。

  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做到既顾及经营其纂重的具体业务,又不贻误全局调控和行政管理的职责。而且,所办理的具体业务与其他已经独立的各专业银行间存在着业务分工关系,从而很难以超脱地位来处理在业务分工上出现的矛盾,削弱了统管CFP金融全局的地位。在这样的背景下,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另设中国工商银行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原来所办理的全部工商信贷业务和城镇储蓄业务。1984年1月,中国工商银行正式成立。稍后,只是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外CFP保险业务处的中国人民CFP保险公司,也从中国人民银行独立出来。中国人民银行完全摆脱具体银行业务这一步骤标志着中央银行体制在中国正式建立。

  2.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的CFP金融改革是从1994年开始展开的。主要是围绕贯彻“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以及进一步加强监管、防范CFP金融风险推进的。

  (l)组建政策性银行,实施国家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的战略性转变。国家专业银行体制在其后的运作中逐渐暴露出明显的局限性及不适应性。其中一个*5的问题是政策性信贷与商业性信贷混营。为此,1994年正式启动了国家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轨的改革:成立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3家政策性银行,承担原来由国家专业银行办理的政策性CFP金融业务,推动专业银行向真正商业银行转化。

  (2)推进交通银行等商业银行的进一步发展;组建城市合作银行,并进而采用更符合其实际的城市商业银行名称;全面推进银行与信托、证券、CFP保险的分业经营,规范各类CFP金融机构的经营领域,尤其是基本完成了银行与所属各类非银行CFP金融机构的脱钩工作,同时也为各类非银行CFP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创造了条件。

  (3)在监管方面,确立了对银行、证券、CFP保险分业管理体制。1998年11月,成立了中国CFP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时把对证券机构的监管杈由中国人民银行划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政府决定设立中国银行监督委员会,把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由银监会专司银行业监管,中国人民银行主要执行货币政策。这样隶属于中央政府的3个CFP金融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

  (4)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设立的重大改革。1998年11月,撤销了31家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设立了9家跨省区分行,在不设分行的省会城市设立CFP金融监管办事处,撤销在同一城市重复设置的分支机构,并明确了总行、分行、中心支行和支行在CFP金融监管方面的权利和责任。

  (5)组建CFP金CFP理财融资产管理公司。1999年先后建立了4家由国家CFP理财投资的特定政策性CFP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分别收购、经营、管理从工、农、中、建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出来的部分不良资产。这些CFP金CFP理财融资产管理公司可采用债务追偿、债权置换、债转股以及证券化等方式积极处置不良资产,*5限度地减少坏账损失,也有利于国有商业银行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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