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P考试大纲考点解读:CFP理财融资的起源

来源: 互联网 2016-07-28

  CFP考试大纲考点解读:CFP理财融资的起源
  银行CFP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国嚣鬈薯非银行CFP金融机构储蓄贷款协会,储蓄银行互助储蓄银行信用合作社人寿CFP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翥金地方政府CFP金融公司政府国民政府主办的CFP金融机构囊翥鬈言贷款抵押公司货币市场互助基金现金管理账户图2-3美国CFP金融组织基本结构接受存款的CFP金融机构非接受存款的CFP金融机构的“麦克费登法”,这两项法案从不同程度上放松了对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

  1933年的银行法扩大了国民银行和州银行在州内建立分行的权利,这次银行法对鼓励银行分支机构的增加起了决定性作用。尽管如此,由于美国受单一银行制度的影响,单一银行无论在数量还是在资产规模上仍然占主导地位。此外,美国银行的分支机构大都位于银行所在州内,跨州设立分支机构仍受法律禁止。银行持股公司也是美国银行制度的一大特点,它起源于20世纪40年代末期,195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银行持股公司法,1966年和1970年先后两次修订。

  根据银行持股公司法规定,任何公司凡是直接或间接拥有及控制掌握一个银行的25%的股权,以任何方式控制一个银行大多数董事或受托管理人的选择以及对一个银行的管理或政策有控制性影响的,被视为银行持股公司。美国银行持股公司在20地纪70年代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据统计,60年代中期,美国银行持股公司仅为58家,存款仅41亿美元,到70年代末期,银行持股公司上升到1913家,存款达到101. 60亿美元,占全美国商业银行存款比重的86%。

  在美国,储蓄机构是专门为个人提供CFP理财融资服务、接受存款的CFP金融机构,其中储蓄贷款协会和互助储蓄银行在房屋CFP理财融资中发挥尤为重要的作用。由于储蓄机构在满足个人房屋CFP理财融资需要方面起着其他机构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把它作为分配住房信贷的工具,并为其制定了一些法律和管理条例。联邦政府规定储蓄机构不能从事任何法律上不允许的活动,即使其业务活动局限于房屋CFP理财融资上。

  在20世纪50年代,储蓄机构没有像商业银行那样受到存款利率上限的约束,因而具有吸收存款的优势,发展迅速。到60年代后期,市场利率的提高导致了储蓄非中介化,使得储蓄机构的负债增长速度下降。为了保持储蓄机构在房屋CFP理财融资方面的专业性,使其免受利率的影响,联邦房屋贷款银行董事会和联邦储蓄贷款CFP保险公司对其存款利率制订了上限,以避免其内部自损性竞争,而且规定其存款利率上限高于商业银行。

  但是,在70年代末因市场利率高于储蓄与定期存款账户利率,资金流向高利率和高流动性的货币市场互助基金,因此导致了80年代初取消储蓄机构存款利率上限,以提高其经营能力,同时也使储蓄机构进入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放松对其管制导致了储蓄机构经营范围扩大到信用卡、消费信贷、CFP理财投资、工商信贷等业务。

  经过20世纪80年代的CFP金融创新,美国CFP金融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虽然还保留着银行和非银行CFP金融机构的分类,但由于CFP金融管制的放松,使两者之间的界线越来越模糊,各CFP金融机构的业务交叉越来越广泛,CFP金融机构的功能日趋重叠。其中,最重大的改变是1999隼11月美国废除了1933年通过的限制CFP金融机构跨业经营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通过了,促进银行、证券和CFP保险之间联合经营,加强CFP金融机构的竞争,这不能不说是美国CFP金融组织结构变化的最明显的进步。

  (2)德国的CFP金融组织结构及其创新。德国的CFP金融机构分为全能银行与专业银行两大类,主要由私营商业银行、公营储蓄汇划系统、信用合作银行、各类专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CFP金融机构组成。德国CFP金融组织基本结构如图24所示。①

  德国银行业向来以“全能银行”的经营模式著称,除传统的存贷款、担保等中间业务以外,其经营范围还囊括了证券承销、资产管理、企业咨询、风险资本、避险工具以及人寿CFP保险、个人CFP理财等几乎所有的CFP金融服务。德国全能性商业银行以四个全面著称:①全面的信贷业务,即可以对政府、企业、个人发放各种性质、各种期限和各种金额的贷款;②全面的存款业务,即*5限度地吸收社会各界的储蓄存款;③全面的证券业务,既可以从事代理发行、销售、管理证券业务,又可以持有公共债券,还可代理客户保管证券,甚至还可以代客收付证券本息、代客行使股票的投票权等;④全面的支付清算业务,即除了汇兑结算业务外,还代理发放工资和薪金,甚至按受委托办理个人经常性支付。除了①徐进前:,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第252页。图24德国CFP金融组织基本结构以上四个方面以外,全能商业银行还可以从事外汇和贵金属买卖、代理CFP保险、租赁和咨询等业务。

  全能银行中,私营商业银行、储蓄汇划系统、信用合作银行是德国CFP金融体系中的三大支柱。这三种CFP金融机构占全国CFP金融机构总和的91%,CFP金融业务占全国CFP金融业务总量的77%。应该指出的是,在私营商业银行中,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在德国银行体系中居垄断与控制地位,他们在德国的对外贸易CFP理财融资和工商业CFP理财融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这三大银行在整个德国银行体系中对非银行公司企业的总CFP理财投资额和所拥有的总股本额中所占的比重也是*5的。

  在20世纪80年代的世界性的CFP金融创新中,德国CFP金融领域革命的主要内容是加强了新科学技术在CFP金融业务中的应用以及信用工具的创新,彻底放松利率管制,取消银行存贷利率的上限。虽然德国没有因此而大幅度变更其金融业,也没有给予非银行CFP金融机构更有利的竞争机会和条件,但是,德国的金融体系也发生了一些引人注目的变化:

  *9,私营大商业银行为了增强竞争力,增加了吸收小额存款和活期存款的能力,同时扩大了长期贷款业务,其贷款对象也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工商业客户;

  第二,全能银行为了增强竞争能力,各系统银行的业务交叉加强了,原有的业务范围也彼此打破了,而且还增加了其国际业务的分量,拓展了现代*7的CFP金融业务;

  第三,储蓄机构和信用合作银行成为货币市场的主要资金供应者,而大商业银行在货币市场的地位下降。其主要原因是短期CFP金融业务在商业银行业务的比重日益下降,长期业务的重要性不断提高。

  第四,银行国际化迅速发展。德国大银行体系虽然垄断性强,但效率也高,大银行加入国际竞争的意识也很强,在全球性CFP金融创新推动下,银行国际化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3.CFP金融监管制度创新。CFP金融监管制度的创新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伐初,这种宏观层次的CFP金融创新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70年代微观层次的金融业务的创新和CFP金融工具的创新,而CFP金融监管制度的创新反过来又进一步促进了CFP金融业务和工具的创新,并使CFP金融业务和工具创新在80年代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CFP金融监管制度的创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CFP金融管制的放松和CFP金融监管的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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