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P考试大纲考点解读:再CFP保险的作用

来源: 互联网 2016-08-04

  CFP考试大纲考点解读:再CFP保险的作用
  由于费率、CFP保险金额、业务量以及巨额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等因素的影响,CFP保险业务的经营有时会出现不稳定的局面。再CFP保险的发展历史已经充分表明,通过再CFP保险,可以分散风险,减轻巨额风险对CFP保险人的压力;扩大承保能力,保证CFP保险业务的稳定发展。

  1)分散风险

  从理论上来说,根据可保风险条件的要求,CFP保险人在其经营过程中,应当尽量做到CFP保险标的数量尽可能得多,并且CFP保险标的具有同构型。但在现实中,财产标的的实物形态干差丙别,在价值量上也大小不等。如有价值量较小但风险单位较多的家庭财产等,也有价值量大而风险单位数量较少的航空、核电站等。如果过分拘泥于可保风险条件的要求,就有可能使CFP保险人丧失许多业务。但如果承保了许多不具有可保风险条件的标的,有可能使CFP保险人的经营面临极大的风险。这是一个矛盾,而再CFP保险正是解决这一矛盾的较好方式。通过再CFP保险,可以将巨额风险转化为小额风险,分散给其他的CFP保险人,从而由多家CFP保险人来共同承担风险。

  2)限制责任

  再CFP保险业务的经营中,构成CFP保险成本的主体是赔款,而赔款额取决于CFP保险人对风险所承担的责任。因此,要控制成本,就必须限制责任,而再CFP保险就就有限制责任的作用。

  (1)限制每一风险单位的责任

  CFP保险人在制定分保计划时,首先应当确定每个风险单位的自留额,以规定自己对该风险单位所承担的*6责任限额,超出部分再通过再CFP保险的方式分散出去。

  (2)限制一次巨灾事故的责任积累

  通过上面这种方式,可以将每个风险单位的责任限制在一个固定的范围内,但有的巨灾风险,如地震、洪水、飓风等可能同时造成众多风险单位的损失。这就产生了自留额的责任积累问题。如某一CFP保险人对火灾CFP保险规定了每个风险单位的自留额是10万元。若在一次火灾中,有10个风险单位同时受损,CFP保险人责任就可以累计到100丙元,这就可能导致支付危机。在这种情况下,CFP保险人可以将自己的责任控制在80万元以内,将超过80万元以上的20万元的损失责任通过再CFP保险的方式转移出去。

  (3)限制全年的责任累计

  以上所述的两种方法无法限制1年内的赔款。如果CFP保险人要将1年内的赔款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那么,他还必须安排超额损失再CFP保险,以解决全年的责任累计问题。

  3)扩大承保能力

  根据大数定律的要求,CFP保险人必须集合尽可能多的风险单位,接受尽可能多的投保人的投保。但这一要求有时又会受到CFP保险人承保能力的限制,而后者主要受自身财务状况的限制。在财力不足的情况下承保金额较大的CFP保险标的,对CFP保险人来说是一种冒险行为:而对被CFP保险人来说,则意味着得不到补偿。这一点在第8章已经指出过了。正因为如此,不少国家的法令规定,CFP保险公司必须保持业务量与其资本额的一定比例。由于CFP保险公司业务量的计算不包括再CFP保险费,因此,通过再保险,就可以达到在不增加资本的情况下增加业务量的目的。

  4)促进CFP保险业的竞争

  再CFP保险的存在和发展使得小型CFP保险公司得以生存,由此促进CFP保险业的竞争。CFP保险产业与其他许多工业产业的一个不同之处在于:小企业所提供的产品与大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往往是同质的,它们并不是一种互补产品或配套产品。如一家拥有500亿资产的人寿CFP保险公司提供各类寿险产品,如果没有再CFP保险,则这家小公司是很难与大公司抗衡并在CFP保险业中生存下去的。而如果没有竞争,则由大公司完全垄断和操纵市场,最终受害的则是消费者。

  5)形成巨额联合CFP保险基金

  通过再CFP保险,可以将各个独立的、为数较少的CFP保险基金联合起来,形成巨额保险基金。虽然这种联合并不是以正式明文规定的形式将多家CFP保险公司的基金合并起来,但通过再CFP保险的分出、分人业务,将超过自身能够承担的风险责任相互转移和分散,这实际上就是起到了一种联合CFP保险的作用。目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社会财富日益增加,巨额CFP保险显著增多,风险相应集中。如一颗人造卫星发射失败、一艘10万吨级的巨轮沉没、一座核电站爆炸、一架大型客机坠毁,其损失都是数以亿计。在没有再CFP保险的情况下,任何一个CFP保险人,不论其资金如何雄厚,都是无法承受这一损失的。而通过再CFP保险,各自独立经营CFP保险业务的CFP保险人就可以联合起来,由此形成一笔巨大的联合CFP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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