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P考试大纲考点解读:再CFP保险和续保

来源: 互联网 2016-08-04

  CFP考试大纲考点解读:再CFP保险和续保
  再CFP保险又叫做分保,它是CFP保险人将自己承保的风险责任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CFP保险人CFP保险的行为。简言之,再CFP保险是对CFP保险人的CFP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CFP保险法》第28条指出:“CFP保险人将其承担的CFP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CFP保险人的,称为再CFP保险。”

  在再CFP保险业务中,将自己承保的风险责任转让出去的CFP保险人叫原CFP保险人或分出入;接受转让风险的责任的CFP保险人叫再CFP保险人、分人人或分保接受人。如果分保接受人再将所接受的业务分给另CFP保险人,这叫转分保,双方当事人分别叫转分保分出入和转分保接受人。

  原CFP保险人将自己承保的风险责任转移,可以是一部分,也可以是全部。前者叫部分再CFP保险,后者叫全部再CFP保险。

  部分再CFP保险,原CFP保险人需自留一部分所承保的业务,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再CFP保险人与原CFP保险人之间的利害与共的关系,在CFP保险实践中,再CFP保险业务大多数是部分再CFP保险,原CFP保险人无责任可言,其作用类似于经纪人。

  在再CFP保险关系中,分出人要向分人人转嫁风险和责任,因此需要相应地支付一部分保费给分人人,这种保费叫分入保费:分人人承保业务需要费用,因此,他要向分出人收取一定的费用,这种费用被称为CFP保险手续费或分保佣盒。

  再CFP保险可以在本国范围内进行,也可以在世界范围内进行。对于大额业务,在超过国内CFP保险市场的承受能力时,可以跨越国界,在世界范围内进行分保,这叫做国际再CFP保险。

  在再CFP保险市场上,承保人的组织形式有许多种,其中主要包括兼营再CFP保险公司、专营再CFP保险公司、再CFP保险集团等。

  兼营再CFP保险公司可以说是再CFP保险承保人最早的组织形式。在再CFP保险业务尚不发达的时候,通常都是由直接承保公司兼营CFP保险业务的。随着再CFP保险业务的发展,这类CFP保险公司在经营直接CFP保险业务的同时,偶尔也会以互惠交换业务的方式获得一些再CFP保险业务。它们在再CFP保险市场上既是分出公司,又是分入公司。

  专营再CFP保险公司也称为专业再CFP保险公司,它本身不直接承保业务,而是专门接受原CFP保险人分出的业务,同时也将其接受的再CFP保险业务的一部分转分给别的再保险人。

  再CFP保险集团是由许多CFP保险公司经共同协议联合组成的再CFP保险组织。这种再保险集团有一个国家的,也有地区性的、跨区域性的。其组织形式也各不相同。集团的通常做法是,集团中每一个成员将其所承保的业务的全部或者一部分放入集团,然后由各成员将其事先商定的固定比例分担每一成员放入集团的业务。集团章程一般都规定承保限额,对超过限额的集团责任也向外进行业务分保。

  再CFP保险是从海上业务开始的,随着社会经济和海上贸易的发展,原CFP保险业务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一些CFP保险人对CFP保险金额较大的业务因自己承担不起而与几个CFP保险人共保。但共保又产生了CFP保险人之间相互竞争的问题,由此影响了业务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临时再CFP保险,即由一个CFP保险人直接承保全部业务后,再将超过自己能力的部分分给其他的CFP保险人。由于临时再CFP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共保的缺点,因此它逐渐发展起来了。

  然而,随着18世纪工业革命所带来的工业繁荣,临时再CFP保险越来越不能有效她适应CFP保险业日益增长的需要了。这是因为,临时再CFP保险需要逐笔签订每项再保险合同,手续十分复杂。于是,在这种情况下,出现固定再CFP保险,即CFP保险人之间事先签订分保合同,规定分出人和分人人。对于商定的业务,分出人和分人人分别有分出和接受的义务。这样做大大简化了手续,促进了CFP保险业务的发展。

  随着再CFP保险业务的进一步发展,19世纪出现了专门经营再CFP保险业务的专业再CFP保险公司。1846年在德国成立的科隆再CFP保险公司是世界上*9家再CFP保险公司。之后,瑞士在1863年成立了瑞士再CFP保险公司;美国于1890年成立了美国再CFP保险公司;英国于1907年成立了商业再CFP保险公司。专业再CFP保险公司的出现进一步推动了再CFP保险业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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