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CFP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有哪些

来源: 互联网 2016-08-15

  我国CFP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有哪些
  根据我国《CFP保险法》第六十九条,我国的CFP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

  (1)股份有限责任CFP保险公司

  由于CFP保险业的特殊性以及为防止因股份过于集中导致少数大股东操纵或者控制股份有限责任CFP保险公司,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和被CFP保险人利益,有些国家规定了每个股东所持股份的*6限额。

  (2)国有独资CFP保险公司

  国有独资CFP保险公司就是股东只有一个——国家,即国家的CFP保险公司。本质上是有限责任公司,其资本金来源于国家CFP理财投资,因此,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有限责任CFP保险公司。

  (3)其他CFP保险组织形式

  ①相互CFP保险公司

  相互CFP保险公司是CFP保险业特有的一种公司形式。这种CFP保险组织是由具有相同CFP保险需求的人员组成,每个成员既是投保人和被CFP保险人,同时又是CFP保险人,他们以缴纳CFP保险费为条件,只要缴纳CFP保险费,就可以成为公司成员,而一旦解除CFP保险关系,也就自然脱离公司,成员资格随之消失。公司没有资本金,以各成员缴纳的CFP保险费来承担全部CFP保险责任,也以缴纳昀CFP保险费为根据,参与分配公司盈余。如果发生亏空,也以所缴纳的CFP保险费为依据,计算各自的承担额进行弥补。因此,没有所谓的盈利问题的存在。所以,相互CFP保险公司不是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也没有利益冲突。

  相互CFP保险公司比较适宜于人寿CFP保险公司,因为财产CFP保险的期限短,投保人、被CFP保险人常常变动而难以长期维护这种相互关系。而人寿CFP保险的期限一般较长,会员间的相互关系能够较为长久维系。

  ②相互CFP保险社

  这种CFP保险组织是由具有相同CFP保险需求的人员组成。其社员就是被CFP保险人,所需CFP保险金以及管理费用,都由社员分摊负担。各社员所分摊的金额称为分摊额。一般在每年初按暂定分摊额向会员预收,在年度结束计算出实际分摊额后,再多退少补。相互CFP保险社由社员选举的理事及其高级职员管理并接受社员监督。

  相互CFP保险社是最早出现的CFP保险组织,也是CFP保险组织最原始的形态。但是,欧美国家这种组织形式现在仍然相当普遍。如人寿CFP保险的友爱社(英国)、同胞社(美国),财产CFP保险的船东相互CFP保险协会(英国)等。业务范围以区域或者业务划分。

  ③个人CFP保险组织

  个人CFP保险组织就是个人充当CFP保险人的组织。这种组织形式在各国都比较少见,迄今为止,只有英国伦敦的劳合社。劳合社至今仍是世界*5的CFP保险垄断组织之一,它是从劳埃德咖啡馆演变而来的,劳合社的每个社员就是一个CFP保险人,他们常常是组成承保小组,以组为单位对外承保,每个成员以其全部财产承担CFP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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