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P考试大纲解读: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来源: 互联网 2016-06-30

  CFP考试大纲解读: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基本医疗待遇

  1.政策规定

  根据《决定》的规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决定》确定了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目录、*6支付限额和分担比例。

  (1)起付标准(deduction)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超过这个水平的医疗费用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分担总额的10%左右(当前各地实际情况可能是20%); 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疔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

  (2)*6支付限额(ceiling)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即超过这个水平的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基金不再支付。

  (3)在规定的三目录(药品、设备和诊疗范围)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由此可见,基本医疗保险不承担全部医疗费用,个人和用工单位要分担支付范围外的其余医疗费用。

  2.地方方案

  《决定》对医疗保险“统账结合”模式做出了原则性要求,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地方制定, 由此形成“通道式”和“板块式”两种模式。

  “通道式”即将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打通,个人先支付一定比例,再进人社会统筹报销。例如,在镇江市,个人年支付3500元封顶(2004年),其余费用进入社会统筹报销。

  “板块式”医疗保险方案将门诊费用归个人账户支付(视同起付线),住院费用由社会统筹报销。目前,全国各地医疗保险改革实施方案以板块模式为主。基于板块模式,社会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分担公式如下:

  (1)目录内的总费用超出*6支付限额

  自付总额=(总费用-*6支付限额)+*6支付限额x20%

  =总费用-*6支付限额x80%

  =总费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x4x80%

  报销总额==*6支付限额x (1-20%)

  =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x4x80%

  (2)目录内的总费用介于起付标准与*6支付限额之间

  自付总额=目录内的总费用x20%

  报销总额=目录内的总费用x (1-20%)

  =目录内的总费用x80%

  可见,在三目录之外的、超过地方支付*6限额的、应当由个人分担的、大部分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为自付额。

  (二)特殊群体的医疗待遇

  1.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继续适用原制度的规定,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1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3.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即大病统筹,小病适当兼顾,一般的界定是,住院就是大病,门诊就是小病至于慢性病和血液透析等医疗消费,一般可以累计计算,定期报销一定比例。

  了解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群体的基本医疗待遇状况,有助于金融理财师量体裁衣,根据客户对医疗的个性化需求,设计出各种补充医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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