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P考试:虚设避税港信托财产的基本途径

来源: 互联网 2016-07-04

  CFP考试虚设避税港信托财产的基本途径
  虚设避税港信托财产的基本途径,就是纳税人通过在避税港设立一个受控信托公司,然后 把髙税国财产转移到避税港,借以躲避有关税收。例如,髙税国甲国纳税人在避税港乙国设立一家信托子公司,然后把自己远离避税港的所得和财产委托给这家子公司,并通过契约或合同 使受托人按自己的旨意行事。这样,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分离,就成为一种纯属的虚构,而受 托人与信托财产又常常是相互分离的,委托人与受益人也不是避税港的居民,但信托财产的经 营所得却归入避税港乙国信托子公司的名下,从而可以免于纳税或减少纳税。

  (1)信托所得 如果由受益人取得,信托单位只起中转作用,本身不是信托所得的纳税义务人,这样,累积在 信托组织的所得,有可能享有税收递延的好处。

  (2)信托单位可以选择信托所得支付给受益 人的时间,以享受少纳税款的好处。因为受益人如果是一个自然人,其作为居民的所在国假定 实行的是按综合收入的超额累进税率课征,那么年度之间的税率是有差别的。同样是一笔信托 收益列在2002年账上,可能税率为30%,而列在2003年账上,税率可能会降低到20%或提高 到40%。假定税收上有盈亏结转的待遇,信托收益冲销其他损失后,甚至可免缴所得税。

  (3) 在因委托人逝世而将财产转归受益人时,还可以逃避全部或大部分遗产税。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高顿教育 > CFP > 考试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