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P国际金融理财师职业对客观公正的准则

来源: 互联网 2016-07-06

  CFP国际金融理财师职业对客观公正的准则
  成为一名专业的CFP国际金融理财师,要求对其职业道德有一定的准则,看其对客观公正的准则。

  客观公正

  *9条,金融理财师应当诚实公平地提供服务,不得因经济利益、关联关系、外界压力等因素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

  第二条,金融理财师在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应该从客户利益出发,做出合理、谨慎的专业判断。

  第三条,金融理财师应当公平合理地对待客户、委托人、合伙人和雇主,并公正、诚实地披露其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利益冲突。

  第四条,在提供金融理财服务时,金融理财师应该向客户披露与拓展业务相关的信息,包括利益冲突、从业机构的变更、地址、电话号码、证明材料、资格证书、佣金安排、其他代理关系和金融理财师在这些代理关系中的代理范围等;以及依法要求提供的其它信息。

  第五条,金融理财师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披露与所提供的专业服务相关的重要信息。书面披露材料包括:

  (一)金融理财师或其单位为客户提供服务时所应用的相关理念及指导原则。

  (二)如客户需要,金融理财师应当及时向客户提供所在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职员的简历,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验、专业水平及相关证书和专长等。

  (三)在确立合同关系后,金融理财师应当披露可能由此产生的佣金和介绍费及其来源。

  (四)在向客户提供金融理财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佣金和介绍费及其来源。

  (五)金融理财师与第三方签订书面代理或者雇佣关系的合同。

  (六)反映利益冲突的文件。

  第六条,在合同关系确立之前,金融理财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客户披露可能对其客观性及独立性产生影响的各种关系。

  第七条,在合同关系正式确立以前,在遵守保密性条款的条件下,金融理财师为证明其自身胜任能力,可以提供现有客户或原客户的推荐信等证明材料。

  第八条,金融理财师与客户建立初始业务关系时,交易合约条款对客户而言必须是公平合理的。金融理财师应向客户阐明交易风险,利益冲突及其他相关信息,以确保该交易对客户的公平性。

  第九条,在双方合同关系结束前,若出现利益冲突,金融理财师应及时向客户及有关人员披露详细情况。

  第十条,金融理财师以代理人身份进行金融理财服务时,应当明确职权并持有授权代理委托书。

  第十一条,金融理财师,不论其受雇于金融理财公司、投资公司,或作为机构服务的代理人,都应依据本准则的要求披露信息,并按照统一的标准服务。

  第十二条,当金融理财师的资格证书或雇佣关系变更时,应及时告知其客户,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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