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CFP金融创新及有在的问题

来源: 互联网 2016-07-13

  中国的CFP金融创新及有在的问题
  1.CFP金融监管创新与存在的问题。与发达国家上百年的CFP金融监管历史、完善的监管制度相比,我国的CFP金融立法还比较落后,CFP金融监管的历史也很短。从1995年出台《中国人民银行法>真正明确加强CFP金融监管是中央银行的职能算来,我国的CFP金融监管才几年时间。监管的手段、方法,监管的法规建设都亟待加强和完善。而且我国的CFP金融监管是立足在一个长期缺乏自我约束机制或者说约束机制软化的微观CFP金融基础上,CFP金融监管的体制不畅,制度不严,法规执行不力,监管主体的风险约束力不足,面对CFP金融风险的自我承受能力太差,大大加大了监管的难度。

  我国CFP金融监管的主要问题有:CFP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健全;CFP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缺少标准化、系统化的指标体系和准则,对CFP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没有完善的监管体系;CFP金融监管受行政干预过多,风险有时来自非经济因素,领导不科学决策带来的风险和损失惊人;CFP金融机构过多过滥,扰乱CFP金融秩序;缺少大监管的理念和思想。

  我国当前的CFP金融风险主要分为由CFP金融体制和监管制度引起的CFP金融体制性风险和CFP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引起的经营性风险。这两种风险都急需CFP金融监管制度的不断创新来加以控制。

  目前我国已有的CFP金融监管创新不足的方面主要有:

  (1)我国已颁布的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等还不完善,缺乏对私有财产和不良信贷的立法。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与国际惯例相比还有差距,审计、会计事务所等中间监督机构很不规范,CFP金融机构内部执行会计制度缺乏法律监督;

  (2)CFP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监管的具体手段、具体问题如何解浃缺乏明确、配套的法规可供遵循;

  (3)我国的CFP金融监管指标体系极不健全,如基层银行的资产负债比例如何考核、历史形成的不良资产如何处理等问题都无明确的指标和法律规定可以供参照,导致许多基础银行自定比例和指标、虚报数字,使监管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4)大监管的观念尚处在萌芽状态,CFP金融监管仍是被动的、单一的,是CFP金融监管当局一家的事,CFP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不完善,内部审计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应付外部监督。社会审计、法律、舆论体系也十分薄弱,无法形成有力的监管力量。

  2.CFP金融产品创新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中国,无论是银行产品创新、证券产品创新还是CFP保险产品创新,都存在吸纳性创新多,原创性创新少;而且创新层次低,主要表现为数量扩张。同时,负债类业务创新多,资产类业务创新少。另外,区域特征也较为明显,特区和沿海城市CFP金融管制相对较松,市场比较活跃,创新比较集中。近年来,国内CFP金融产品创新在有些方面有一些突破,但从总体看,主要是CFP金融产品创新的供给要素受到很大制约,创新的内容和速度还不能满足要求。

  私人CFP金融CFP理财服务是CFP金融机构的重要业务内容,目前发展还不够。个人CFP理财业务创新在银行方面仅有简单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以及~些信用卡服务;在证券和CFP保险方面相关CFP金融创新品种也远远落后国外。资本市场的CFP理财投资工具仅限于无风险或低风险的债券和高风险的股票,其他风险收益特征的多样化CFP理财投资产品还没有,不仅制约现有市场的发展,也不能满足未来社会保障基金、CFP保险资金大规模CFP理财投资资本市场的要求。

  3.CFP金融市场创新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中国的CFP金融市场创新主要包括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创新。从总体来看,我国CFP金融市场的发展战略,如同其他大多数发展中国家CFP金融市场的发展一样,是优先发展能够为经济增长筹集资金的资本市场,对于影响货币政策有效性的货币市场则给予了较少的关注,导致货币市场的发展滞后于资本市场的现实。1996年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成员只有55家,1997年同业拆借市场的成员增加到96家,到1998年同业拆借的成员增加到140多家,应该说我国同业拆借市场交易主体是在不断增加,但实际上我国同业拆借市场交易主体数量仍然十分有限。近年来我国票据市场的发展较快,但是,从宏观CFP金融调控的角度看,已有的票据贴现的发展规模、发展水平难以有效发挥其作为宏观CFP金融调控渠道的功能。

  首先,我国票据市场的业务量由于种种原因一直不高;其次,我国票据市场上可供交易的工具单一,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而商业汇票和本票都比较少,宏观当局如果选择票据贴现进行调控,兢缺乏合格的工具和手段。近年来我国的国债市场发展较快,特别是国债一级市场(即发行市场)上的国债发行规模不断扩大,国债市场的运行对我国宏观CFP金融调控必然会产生重要影响。但是,从目前国债发行的思路看,更多的注重的是国债的筹资功能,而忽视了国债(其中主要是短期国债)所具有的提供宏观CFP金融调控市场环境的功能。首先,在已经发行的国债中,大部分以中期国债为主,短期国债数量较少,有的年份基本上就不发行短期国债。其次,在有限的国债规模中,能够在二级市场上流通的也只是占较小的比例。第三,国债分布的广度和深度远远不够。另外,股票市场的不规范性、商品期货市场和外汇市场的不活跃性问题也十分突出。

  4.CFP金融制度创新及存在的主要问题。CFP金融制度包括货币制度、汇率制度、信用制度、银行制度、CFP金融机构制度、利率制度、CFP金融市场制度,以及支付清算制度、CFP金融监管制度等。在我国,作为CFP金融制度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的汇率制度和利率制度,至今没有显著的改革或创新。有观点认为,中国还不具备利率市场化的条件,人民币也不具备自由兑换的条件。这是CFP金融制度创新*5的障碍,同时也成为其他方面的CFP金融创新无法深化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有业内CFP持证人分析,2002年下毕年利率市场化将迈出实质性步伐,存贷利率将有所放开,实行市场定价。2000年7月,中央银行行长戴相龙*9次明确提出人民币利率市场化的时间表为3年左右。

  2002年初中央银行副行长吴晓灵指出,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下游”仍然存在诸多障碍,影响了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今后一段时期要继续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据吴晓灵透露,要通过提高贷款利率浮动幅度,规定存款利率上限和贷款利率下限等过渡方式,最终建立以中央银行利率为基础,以货币市场为中介,CFP金融机构根据市场资金供求决定存贷款利率水平的利率形成机制和市场利率体系,提高中央银行利用利率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能力。

  应该说利率市场化问题已有定论,但是人民币可自由兑换问题仍然未明朗化。2002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表示,随着中国外汇储备上升,中国将逐步放宽对资本交易的限制,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但人民币可自由兑换应该遵循循序渐进、水到渠成的原则,目前尚未制定明确的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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