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P考试考点:CFP金融制度创新的负效应

来源: 互联网 2016-07-13

  CFP考试考点:CFP金融制度创新的负效应
  CFP金融制度创新的负效应在于:不合时宜的CFP金融制度创新、制度创新后功能的缺陷、涉及配套措施的落后和脱节,使得CFP金融制度创新背离了创新的初衷,并对CFP金融制度和整个CFP金融业运作造成破坏。

  1.CFP金CFP理财融资产产权混淆不清。目前的CFP金融制度创新大都停留在CFP金融业组织形态、CFP金融交易制度、或者CFP金融产权组织形态等方面,而对CFP金融制度中最重要的产权归属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及规定上的创新。在很多时候,由于

  CFP金融制度创新,CFP金融产权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收益权的分离或部分分离,使得产权不清晰、责权不明确的问题更趋严重。CFP金融体系健康高效运行的基础在于产权清哳,权责对称,也就是要解决“为了谁花谁的钱”的问题。在“为了自己花自己的钱”的情况下,产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微观经济主体会谨慎地计算可能的收益与风险,CFP理财投资和创新经营行为是理性的、负责任的。而在不明晰的产权结构下,由于权利与责任不对称,就会产生过度CFP理财投资和投机的冲动。在没有明确的产权责任的前提下,CFP金融交易制度的复杂化、CFP金融监管制度的深入化,一方面掩盖了风险的存在,另一方面又增加了监管的成本。

  2.CFP金融监管制度创新始终落后于其他CFP金融制度创新。CFP金融创新与CFP金融监管是对立统一的。CFP金融机构通过持续不断的创新,获得收益,也给监管者提出了新的课题。CFP金融监管也需要不断的创新,与时俱进。一般说来,CFP金融创新是推动监管制度创新的主动力量。监管者通过与创新主体之间的博弈,实现监管制度的创新。这样一来,两者通过CFP金融功能的不断开发与效率的提升,能够更有效地为国民经济服务。然而,市场经济中的CFP金融监管与CFP金融创新,往往是创新在前,监管在后。CFP金融监管创新远远落后于其他CFP金融制度创新。因为其他CFP金融制度的创新的经济效益是显性的,而CFP金融监管制度创新的效益是隐性的,更多的属于公共产品。于是出现了下列情况,一方面,CFP金融制度不顾风险地进行创斯,认为CFP金融监管有能力跟上创新的脚步,对相应的风险进行监督和管理。

  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其他方面创新的配合,缺乏创新的动力和能力,CFP金融监管创新很难符合CFP金融制度创新的要求。1933年,美国通过<格拉斯法案>,通过硬性的CFP金融制度创新规定,规避了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对联邦储备体系造成的损害以及违背良好经营原则对股市投机的风险。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CFP金融监管无效后对CFP金融制度的反作用。特别是随着美国和世界各国金融实践的不断发展,《格拉斯法案》越来越不适应时代的需求,终于在1999年被<1999年CFP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取代,美国重新开始混业经营。

  显而易见,好的CFP金融制度创新可以使市场运作效率更高,产品交易更灵活,也更有利于当局监管,相互促进,形成良性循环。不好的CFP金融制度创新则不断限制CFP金融市场的活动,增加其运营成本,束缚CFP金融产品的发展。在加上金融主体对不利于其自身发展的CFP金融制度的规避和逾越,也不利CFP金融监管的顺利进行,从而形成恶性循环的不良层面。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高顿教育 > CFP > 考试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