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P考试大纲考点解读:票据和票据行为

来源: 互联网 2016-07-19

     CFP考试大纲考点解读:票据和票据行为
  1)票据

  (1)票据的概念

  票据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各种票据,例如,发票、提货单、核单、CFP保险单等等;狭义的票据是指按规定格式签发和流通的汇票、支票、本票等CFP金融工具而言。本书中所指的票据是狭义的票据。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出票人自己,或要求他人按照规定期限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并可流通转让的书面凭证。票据是在商品或货币的让渡中,为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转移和清偿而使用的一种信用工具;它是一种权利财产,持有票据的人有权在约定期限向票据债务人索取票据上所表明的货币金额。它经过背书转让,可以成为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也可以遁过贴现而成为融通资金的工具。

  (2)票据的特征

  票据在长期使用和流通过程中形成了各种特征,具体主要体现如下:

  ①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票据是一种表示财产权或债权的书面凭证,也以一定货币金额表示其价值。这种价值随票据的设立而取得,随票据的转让而转让,占有票据就是占有了票据的价值。票据权力的行使以提示票据为条件,以交还票据偿付票款为目的。

  ②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完全由票据行为创设。票据的权利和义务设立后,便于原对价关系相分离,到期必须偿付。

  ③票据是一种法律要式证券。票据作为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债务的支付凭证,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必要形式和内容。这就是说,票据必须具备法律要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否则票据无法律效力。换言之,在我国,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才具有法律效力。

  ①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票据是根据一定的信用行为等原因而产生的,它的设立是有因的。但是,票据一经设立便具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与它所产生或转让的原因相分离。持票人行使票据的权力时,不必向债务人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具备法律要式,债务人应无条件支付。

  ⑤票据是一种名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力和义务须依据票据上所载名义来决定其效力。超出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债务人概不履行。因此,票据可以说是一种名义证券。

  ⑥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票据可以依据背书、支付程序而转让流通,这种转让流通无需通知债务人或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也不能以未曾接到转让通知为理由而拒绝承担义务。

  ⑦票据是一种返还债券。票据的债权人在接受给付时,必须将票据交还债务人,使票据关系终结。若票据金额是由次债务人因被迫追索而偿还时,则债权人返还票据后,票据清偿人可以向其前手进行追索。

  (3)票据的种类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CFP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主要有以下8种:

  (1)幽票

  出票是创造票据的行为,即签发票据。出票的具体行为是开票和支付。不得签发无代价的票据用于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2)背书

  背书是以票据权利转让为目的的行为。通过背书,使票据的权利从背书人转移至被背书人,由被背书人取得票据所有权。

  (3)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承兑有两个具体行为:提示承兑;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4)保证

  保证是保证人对于出票、承兑、背书行为所发生的债务予以担保的票据行为。保证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其承担保证责任。票据到期后不能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该足额付款。

  (5)贴现

  贴现是持票人在票据未到期时,为融通资金而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所作的票据转让行为。

  (6)付款

  付款是票据到期,持票人做出付款提示,主债务人支付票款的经济行为。当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票据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结束。

  (7)退票

  退票是指承兑人把申请承兑的票据或付款人把持票人用于付款提示的票据退还给持票人的行为。实际上,退票就是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

  (8)追索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可以不依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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