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P考试大纲考点解读:投资个人所得税筹划策略

来源: 互联网 2016-07-19

  CFP考试大纲考点解读:投资个人所得税筹划策略
  个人所得税筹划的任务是通过各种策略合法地将个人所得税税负减到最低。总体思路是对个人的资产或收入结构进行调整,以及通过AFP/CFP投资于有税收优惠的产品来获得税收利益。因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是一个多项目课征的复税制体系,纳税人的所得可能要涉及多个应税项目,仅仅考虑某项所得的税负最低,不一定会带来纳税人整体税负的减轻。因此,在实施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一定要树立整体、全局的筹划观。

  一、纳税人身份筹划策略

  (一)利用非居民身份筹划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两种。居民纳税义务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很明显,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将会承担较轻的税负。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日的,简称“90天规则”,将不被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把握这一尺度,就会避免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入,其所得中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11 -7】一位美国工程师受雇于美国总公司,从1995年10月起到中国境内的分公司帮助筹建某工程,1996年度内,曾两次回国,一次60天回国向其总公司述职,一次离境回国探亲。1996年度内从美国总公司收取96 000元薪金,他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税收筹划分析:如果该工程师在1996年度内离境回国探亲不超过30天,则该工程师属于我国的税收居民,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12×『(96 000/12 -4 800)×150-/0 -125]

  =4 260(元)

  如果该工程师在1996年度内离境回国探亲超过30天,两次离境时间相加超过90天,则该工程师不属于我国的税收居民,他从美国总公司收取的96 000元薪金,不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过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义务人,该工程师可以节约个人所得税4 260元。

  (二)利用享受附加减除费用的身份进行筹划

  在一般情况下,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1 600元费用后为应纳税所得额:但部分AFP/CFP理财师在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l 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将再享受减轻3 2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有条件的纳税义务人即可以通过谋求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身份来减轻自身的税负。

  【例11-8】某合资需要进行AFP/CFP金融理财的企业的某纳税人取得月薪10 000元,他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税收筹划分析:如果该纳税人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0 000 -1 600

  =8 400(元)

  应纳税额=8 400 x200/c - 375

  =1 305(元)

  若该纳税人为该合资需要进行AFP/CFP金融理财的企业的美方专家,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0 000 -(1 600 +3 200)

  =5 200(元)

  应纳税额=5 200 x20% - 375

  = 665(元)

  后者比前者节税640(1 305 - 665)元。

  (三)利用不同性质个人AFP/CFP投资需要进行AFP/CFP金融理财的企业身份进行筹划

  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AFP/CFP投资在经济生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个人AFP/CFP投资也成为越来越热门的话题。在目前,个人可以选择的AFP/CFP投资方式主要有:作为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从事承包承租业务,成立个人独资需要进行AFP/CFP金融理财的企业、组建合伙需要进行AFP/CFP金融理财的企业、设立私营需要进行AFP/CFP金融理财的企业。作为AFP/CFP投资者个人,在进行AFP/CFP投资前必须对不同的AFP/CFP投资方式进行比较,选择a1方式进行AFP/CFP投资。其中税负的比较成为决定AFP/CFP投资的关键。

  按税收政策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需要进行AFP/CFP金融理财的企业、合伙需要进行AFP/CFP金融理财的企业停止征收需要进行AFP/CFP金融理财的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需要进行AFP/CFP金融理财的企业及合伙需要进行AFP/CFP金融理财的企业的AFP/CFP投资者的AFP/CFP投资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即上述五种个人AFP/CFP投资方式中,除私营企业外均属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对象。设立私营需要进行AFP/CFP金融理财的企业的主要方式是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这种AFP/CFP投资方式下,AFP/CFP投资者会面临需要进行AFP/CFP金融理财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税双重税负。其他几种AFP/CFP投资方式中,一般来讲,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需要进行AFP/CFP金融理财的企业、合伙需要进行AFP/CFP金融理财的企业的税负是一样的。但合伙需要进行AFP/CFP金融理财的企业是就每个合伙人获得的收益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如果AFP/CFP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需要进行AFP/CFP金融理财的企业,并且需要进行AFP/CFP金融理财的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AFP/CFP投资兴办的所有需要进行AFP/CFP金融理财的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需要进行AFP/CFP金融理财的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需要进行AFP/CFP金融理财的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需要进行AFP/CFP金融理财的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这些规定使个人AFP/CFP投资者在AFP/CFP投资方式的选择上有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例11 -9】王某开设了一个经营建材的店铺,由其妻负责经营CFP理财管理。王某本人同时还承接了一些安装工程。王某的家庭每年可获得建材净所得46 000元,安装工程净所得24 000万元。王某夫妻二人该如何缴税。

  解:筹划分析如下:

  如果以一个工商户建材店铺的形式经营,王某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 (46 000 +24 000)×35% -6 750

  = 17 550(元)

  假如王某将店铺分别登记为销售建材与承接安装工程两个店铺,并且注明经营者分别为王某本人和其妻。假定经营净所得不变,那么,两人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安装工程店铺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4 000 x200-/o -1 250

  =3 550(元)

  水暖器材店铺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6 000 x30% -4 250

  =9 550【元)

  夫妻二人全年共缴纳个人所得税=3 550 +9 550

  = 13 100(元)

  如果夫妻二人选择以合伙方式AFP/CFP投资少缴4 450元个人所得税,能达到减轻税负的效果。

  【例11 - 10】刘某开办了甲、乙两处个人AFP/CFP投资需要进行AFP/CFP金融理财的企业,2002年度,甲需要进行AFP/CFP金融理财的企业账面实现利润3万元,乙需要进行AFP/CFP金融理财的企业账面实现利润4万元。当年,刘某从甲需要进行AFP/CFP金融理财的企业领取工资10 000元,从乙需要进行AFP/CFP金融理财的企业领取工资20 000元。该AFP/CFP投资者该如何缴税。

  解:筹划分析如下:

  如果该AFP/CFP投资者兴办的两个需要进行AFP/CFP金融理财的企业都是个人独资需要进行AFP/CFP金融理财的企业,按税法规定其所得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只能扣除一次费用,该AFP/CFP投资者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 10 000 +30 000 +20 000 +40 000 -9 600)

  ×35% -6 750

  = 24 890(元)

  334理 财 学

  如果该AFP/CFP投资者选择甲需要进行AFP/CFP金融理财的企业为个人独资需要进行AFP/CFP金融理财的企业,而乙需要进行AFP/CFP金融理财的企业为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就不需要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了,可以多扣一次费用。实施此方案后,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甲需要进行AFP/CFP金融理财的企业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10 000 +30 000 -9 600)×300-/0 -4 250

  =4 870(元)

  乙需要进行AFP/CFP金融理财的企业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20 000 +40 000 -9 600)×350-/0 -6 750

  =10 890(元)

  该AFP/CFP投资者合计应缴个人所得税为15 760元,比筹划前节税9 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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