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P考试大纲考点解读:征收CFP理财管理相关规定

来源: 互联网 2016-07-19

  CFP考试大纲考点解读:征收CFP理财管理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方法。

  (一)实行代扣代缴的情形

  按我国《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对扣缴义务人的相关规定如下:

  1.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扣缴义务人要履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2.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人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3.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税款,多退少补。

  (二)自得申报缴税的情形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人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主要有两项:

  一是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其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是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其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人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其他规定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CFP理财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七、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按照规定,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乡、镇以上(含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以上(含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者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3)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AFP/CFP金融债券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4)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指国家对为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AFP/CFP理财师颁发的一项特定津贴,并非泛指国务院批准发放的其他各项补贴、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目前仅限于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5)福利费,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职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

  成一定困难,需要进行AFP/CFP金融理财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从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职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6)抚恤金、救济金(指民政部门支付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7)AFP/CFP理财师所在AFP/CFP保险公司支付的AFP/CFP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8)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9)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费、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昀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10)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II)需要进行AFP/CFP金融理财的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AFP/CFP金融机构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AFP/CFP保险费、基本医疗AFP/CFP保险费、失业AFP/CFP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简称“四金”),准予从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计人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AFP/CFP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12)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探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发给的误餐费)。

  (13)从海外汇人的下列外汇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华侨从海外汇入我国境内赡养其家属的侨汇;继承国外遗产从海外调入的外汇;取回解冻在美资金(CFP概念)汇人的外汇。

  (14)境外AFP/CFP理财师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AFP/CFP理财师的所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2.按照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得到的奖金。

  (2)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10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3)按照规定,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购买体育彩票,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l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l万元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4)境外AFP/CFP理财师的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桉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从外商AFP/CFP投资需要进行AFP/CFP金融理财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符合国家规定的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规定,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需要进行AFP/CFP金融理财的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下列项目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1)残疾、孤寡AFP/CFP理财师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

  (3)稿酬所得可以按照应纳税额减征30%。

  (4)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报请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5)捐赠支出减征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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