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P考试大纲考点解读:发行外币债券的申请、审批和监管

来源: 互联网 2016-07-25

  CFP考试大纲考点解读:发行外币债券的申请、审批和监管
  为了防止对外发行债券出现混乱,我国政府规定,外债发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筹资信用较高的CFP金融机构或大型企业集团,在日本发债,信用评级在A以上,在美国发债,信用评级在BBB以上;②具有一定的发行规模及资金运用能力,一般发行金额在1亿美元以上,美国市场发行金额在2亿至5亿美元以上;③具有国际CFP金融专业人员,掌握市场分析技术;④在境外发行债券,需有中长期外债指标。审批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目前财政部、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国际信托CFP理财投资公司以及沿海地区的非银行CFP金融机构可以在国外发行债券。自1984年至1996年,共计有14家机构在国际债务市场上发行了债券,发行100多次,发债金额折合为164亿美元。

  对外担保的申请、审批和监管

  在对外借款中,常常需要我国境内机构向境外机构或境内的外资CFP金融机构承诺,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代其履行偿还义务,这就是财外担保。由于对外担保存在一定的债务风险,因此,不作外债统计,但列入外债管理范围,由外债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对外担保一旦出具,就要承担偿债义务,收取的是担保金额1%的手续费,而可能要承担100%的还本付息的义务。因此对外债担保应该非常慎重。

  根据1996年9月25日公布实施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可以对外出具担保的是:经批准允许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CFP金融机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非CFP金融企业法人。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CFP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对外担保。CFP金融机构对外担保余额、境内外汇担保余额及外汇债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20倍;企业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并不得超过其上年外汇收入。

  企业对外提供担保,主要是鼓励和支持为进出口CFP理财融资的担保和对劳务承包履约担保。中资企业只能为其直属子公司或者其参股企业中中方CFP理财投资比例部分担保,不得为外商CFP理财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提供担保,不得为外商CFP理财投资企业的外方CFP理财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贸易型企业对外担保,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5%;非贸易型企业对外担保,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30%;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还本付息或购汇需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对外担保必须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并接受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为境内中资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和为外商CFP理财投资企业提供1年期以内(含1年)的对外担保,由担保人报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者经济特区外汇管理分局审批;为外商CFP理财投资企业提供1年期以上(不含1年)的对外担保和为境外机构提供对外担保,由担保人报经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者经济特区外汇管理分局初审后,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担保人办理担保手续时,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有关资料。

  银行对外出具的履约担保及短期贸易支付性担保不需逐笔审批,只需定期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外商CFP理财投资企业为其自身债务提供抵押、质押性担保,需经资产主管部门登记,不需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其他形式的CFP理财融资担保、CFP理财融资租赁担保、补偿贸易项下的担保、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担保都需逐笔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应当与债权人、被担保人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未经批准的对外担保或为办理登记的对外担保,其对外担保合同无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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