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P考试大纲考点解读:信托业务

来源: 互联网 2016-07-26

  CFP考试大纲考点解读:信托业务
  1)信托类业务

  信托类业务就是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一定耐间内代为管理、运用和处理信托财产,并获得信托手续费,委托人不指明用途,受益人享有信托收益的一类业务。信托机构在办理信托类业务时,要求委托人委托的信托财产,必须是自主支配的、无争议的财产;凡涉及固定资产CFP理财投资计划,信托机构承担信托类业务一切经营风险。

  (1)信托存款

  信托贷款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信托贷款就是信托机构办理一切存款业务,它包括存款、委托存款;而从狭义上讲,仅指前者。信托存款就是委托人把一定数额资金委托给信托机构,在一定时期内代为管理运用,但不具体指定使用对象和用途,并根据双方商定的收益率,其营运收益在扣除信托费用后,全部归受益人享有的一种资金信托。这里,信托存款特指狭义上的信托存款(以下信托存款、信托CFP理财投资都是特指狭义的)。

  信托存款是信托机构主要的负债业务,涉及信托业务的规模、盈利水平等。

  信托存款是1年以上(包括1年)的定期存款,一般不办理活期存款;其收益可支付给委托人,也可支付给指定的受益人或自动加入本金;其资金来源于各种基金,如劳动CFP保险机构的劳保基金、科研单位的科研基金、各种学会基金、基金会的基金等。

  信托存款处理程序可比照银行定期存款办理。

  (2)信托贷款

  信托贷款就是信托机构用部分自有资金和信托存款,以贷款方式向企业提供资金的信托业务。在我国,亦称为乙类信托贷款。

  我国信托机构办理信托贷款与银行一般贷款相比较有以下特点:

  ①贷款形式多样、范围广泛。信托贷款有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票据贴现等多种具体形式,贷款范围不仅有流动资金贷款,而且有固定资产贷款,是一种综合性贷款。

  ②资金主要来源是信托贷款。

  ③信托贷款利率较灵活,在规定的范围内浮动。

  信托贷款的调查、审查、发放与收回等贷款管理工作,可比照银行一般贷款办理。

  (3)信托CFP理财投资

  信托CFP理财投资就是信托机构以CFP理财投资者的身份直接参与合资联营企业CFP理财投资,以及经营成果分配。信托CFP理财投资是信托业的一项传统业务。信托CFP理财投资收益与CFP理财投资项目经济效益成正比关系,若发生亏损,信托者也要分担损失。因此,信托CFP理财投资项目是“风险与共、利益均摊”。

  信托CFP理财投资按CFP理财投资对象可划分为两种炎型:直接向企业CFP理财投资、证券CFP理财投资。

  ①直接向企业CFP理财投资。信托机构直接向企业CFP理财投资时,必须对CFP理财投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审查时应掌握以下基本原则:

  a.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CFP理财投资方向。CFP理财投资重点放在国民经济亟须的产品或项目上。

  b.CFP理财投资项目切实可行。信托CFP理财投资项目,既要从宏观经济角度充分考虑国民经济整体利益,也要从微观经济效益角度,分析CFP理财投资给CFP理财投资者带来的预期收益,选择确有收益的项目。

  c.合理分享利润。参加CFP理财投资的单位在平等互利、兼顾各方经济利益的基础上,根据各自所提供的资金原料、场地、设备、技术和劳动力等条件,以及承担义务的大小共同商定收益分成比例,使各CFP理财投资者合理分享利润。

  ②证券CFP理财投资。证券CFP理财投资就是信托机构用筹集的资金购买有价证券,赚取收益。

  (4)财产信托

  财产信托就是委托人将非货币形态的财产委托给信托机构,按其约定的对象和条件进行出售、转让的信托业务。财产信托业务按其处理方式可划分为一般财产信托和特定财产信托。

  ①一般财产信托。这是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人(供货单位)申请,按指定对象或要求向需求单位出售、转让信托财产的业务。一般财产信托按信托机构是否融通资金划分为CFP理财融资性财产信托和服务性财产信托。CFP金融信托多属于前者。

  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有待出售的动产、不动产,可向信托机构办理一般财产信托业务。信托机构接受财产信托业务时,向供货单位一次性收取贷款总额1%-5%的手续费;如果为需方垫付款项的CFP理财融资性财产信托,则应比照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垫付款项利息。一般期限为1-2年,最长不超过3年。其程序包括以下8个步骤。

  *9步:签订合同。供需双方签订供货合同。

  第二步:申请财产信托。供货单位根据供货合同,向信托机构申请财产信托。

  第三步:订立财产信托合同。信托机构根据委托人申请,对供需双方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委托要求,则同供需双方订立财产信托合同。

  第四步:支付手续费。委托人根据信托合同向信托机构一次性支付手续费。

  第五步:移交信托财产。动产由供货方直接向需求方发货。发货运单由信托机构办理,不动产由供需双方在信托机构直接参与下办CFP理财产移交。

  第六步:垫付货款。凡属CFP理财融资性财产信托以信托机构资金代需求方垫付货款,解决供货方的资金需要。其性质是对供货方提供卖方信贷。对服务性财产信托,则不予融通资金。

  第七步:按期支付货款。需求方按照财产信托合同规定期限将款项划给信托机构。

  第八步:收回货款。信托机构按合同规定将代收到的信托财产款项全额划转供货方。对CFP理财融资性财产信托则要扣回信托机构代需求方垫付的部分货款以及利息。

  ②特定财产信托。它是供货方把其动产、不动产委托信托机构代为销售转让,信托机构把信托财产折价抵作财产信托基金,以贷款形式将此项信托财产转给需求方。随着贷款的分期归还,再将财产信托基金陆续转交给供货方。特定财产信托以CFP理财融资形式实现融物,有利于保证供需双方的权益。

  特定财产信托应由供需双方对信托财产的贷款、付款期限、利率等进行协商,委托信贷机构代为监督办理交货和收款事宜。财产信托贷款本息归供货方所有,信托机构只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特定财产信托业务处理程序与一般财产信托业务处理程序大致相同。

  2)委托类业务

  委托类业务就是委托人存人委托基金,信托机构按委托人指定的对象和用途,代为管理、运用,其收益归委托人所有,信托机构只能收取委托手续费。信托机构办理委托类业务时,委托人委托管理、使用的委托基金,必须是来源正当,且为自主支配的资金;委托人指定的运用对象、期限、利率等,除涉及固定资产委托业务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以外,其他事项别人都不得干预。委托业务的经营风险和到后期足否能收回委托基金的风险均由委托人承担。但是,信托机构也应严格对使用项目进行审查,若使用项目经济效益差,则应及时向委托人反映。这样,有利于信托机构维护自身信誉和发展其业务。

  (1)委托存款

  委托存款就是委托人将货币资金交存信托机构,信托机构按照委托人指定的对象和用途,进行管理和运用。此项资金在先存后支的间歇期内形成的存款,在我国亦称为甲类信托存款。

  委托存款主要来源于财政部门和其主管部门委托贷款或委托CFP理财投资的信托基金,即预算外资金。委托存款与委托项目紧密相关,委托存款不得提前支取。只有到委托项目的资金全部收回,委托人才能提取委托存款。

  (2)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人存人的委托存款额度内,按其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等发放贷款的一种CFP金融信托业务。在我国,亦称为甲类信托业务。

  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等均由委托人决策,信托机构不得干涉;但是,委托人的决策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CFP金融政策,否则,信托机构拒绝委托要求。信托机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其目的是为委托人资金安全和获取收益提供服务,减少贷款风险。为此,信托机构必须将委托贷款同办理其他贷款一样,进行严格审查、发放与监督管理,经常分析和检查贷款偿还能力。信托机构获得委托贷款的收益,不是委托贷款的利息,而是委托贷款的手续费。它是根据委托贷款手续的繁简,所负责任的大小,委托金额的大小等,确定收取数量的,作为办理委托贷款的报酬。收取手续费方式由信托机构与委托人商定。

  (3)委托CFP理财投资

  委托CFP理财投资就是委托人把货币资金交存信托机构,作为委托CFP理财投资基金,委托其向指定的联营或CFP理财投资单位进行CFP理财投资,并对CFP理财投资使用情况、CFP理财投资单位的经营情况和利润分配进行管理、监督的一种CFP金融信托业务。

  委托CFP理财投资和委托贷款是相似的业务,主要不同之处是信托机构要直接参与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保障委托人的合法经济利益,CFP理财投资期较贷款期长,属长期CFP理财投资范畴。另外,手续费按委托金额或实现利润的一定比例收取。

  委托CFP理财投资业务处理程序,可参照委托贷款办理。

  3)其他资金信托业务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晨,信托业务有待开拓。现主要介绍两种其他资金信托业务。

  (1)公益基金信托

  公益基金信托就是委托人为举办或发展社会公益、福利事业,将个人或社会各界捐赠的或由单位、团体筹集的公益基金,委托信托机构代为管理和经营,并将信托受益用于指定的社会公益事业的业务。委托人可以是法人、社团,也可以是个人,但其信托受益须用于公益事业。

  办理公益基金信托业务,由委托人提出委托申请,信托机构接受委托要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人把委托基金交存信托机构。信托机构按照利润*5化的原则,把委托基金投向基金效益好的项目上,取得收益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委托期满,信托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并退回信托基金。

  (2)个人特约信托

  个人特约信托就是信托机构受理个人非储蓄性质的资金,按其特定的要求和用途,代为办理特约事物的业务。个人特约信托的种类繁多,按照委托人不同的目的,划分为监护信托、遗嘱执行信托、赡养信托、抚恤信托等。凡委托的目的及财产用途是合法的,信托机构又能够承办的个人委托入托办的特定信托业务,均可称为个人特约信托。

  个人特约信托由委托人向信托机构提出委托申请,信托机构对其委托申请进行审查,同意受理时,与委托人签订个人特约信托合同,并确定手续费。信托机构对特约信托财产按照合同规定办理,不得自行变更特约内容,直到圆满完成委托人的要求,才能终止倍托关系。个人特约信托在我国有待开拓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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