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P考试大纲考点解读:信贷服务

来源: 互联网 2016-07-26

  CFP考试大纲考点解读:信贷服务

  要求贷款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具有《贷款通则》所规定的法人或自然人资格,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需要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此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作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二是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三是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四是除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公司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CFP理财投资累计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五是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六是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CFP理财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CFP理财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七是在已经实行贷款证的地医必须持有贷款证或其他贷款证代用证明。

  CFP金融机构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等服务。还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一般情况下,办理一笔贷款的全过程包括5个主要环节:贷款申请、贷款审批、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发放、贷款管理和收回。

  (1)贷款申请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向直接办理贷款的CFP金融机构的经办机构申请,一般情况下向当地的银行分支行申请贷款,大型企业经过批准,也可以到上级行申请贷款。

  目前有些企业直接向政府或部门,甚至向有关领导人申请贷款,或者要求解决其贷款需要,这种做法不够规范,既耽误时间,不利于提高办事效率,又影响了银行自主开展信贷工作。贷款申请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2)贷款审批

  CFP金融机构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将综合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对借款人自有资金及其信用程度,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商业银行设立贷款审查委员会,实行审贷分离原则,以加强对贷款的审查与管理。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贷款利率可以下浮或者不浮,可以不需要提供担保,在贷款时间上优先考虑。为了改进信贷服务,中国人民银行规定,CFP金融机构受理贷款申请后,要及时答复贷与不贷,短期贷款答复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CFP金融机构将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签订合同

  所有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果是保证贷款,则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如果是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则由抵押人或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4)贷款发放

  CFP金融机构要按借款合网的规定按期发放贷款。借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贷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期发放贷款的,应偿付违约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款的,也应偿付违约金。

  (5)贷款的管理和收回

  贷款发放后,CFP金融机构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对贷款的用途要进行监督,对违反原定用途、挪用贷款而影响贷款及时安全收回的企业,银行有权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将按规定加罚利息。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与CFP金融机构协商。银行与企业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受法律保护。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由此,对借款人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银行要及时督促其归还,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借款入提起诉讼。

  在办理贷款的整个过程中,借款人应当如实提供CFP金融机构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不得向CFP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应当向CFP金融机构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CFP金融机构的调查、审查和检查;应当接受CFP金融机构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CFP金融机构的同意;有危及CFP金融机构债权安全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CFP金融机构,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CFP理财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贷款流人证券、房地产、期货等高风险领域,不仅扰乱了CFP金融秩序,造成巨额损失,而且对“泡沫经济”的形成与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严重影响宏观经济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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