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之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来源:作者:日期:2013-03-04字号[ 大 中 小 ]   9.1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  9.1.1 无偿援助、捐赠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自2001年8月1日起,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3号  ◎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  ◎对外国政府向我国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物资,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药品、抢救工具等,免征进口环节税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9.1.2 自用设备进口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的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8〕43号  9.1.3 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自1995年1月1日起,对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以下简称使领馆)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的自用汽油、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购买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4〕100号  ◎自2003年1月1日起,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非中国公民且不在中国永久居留的行政技术人员在华购买的物品和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对等原则的基础上,予以退还增值税。  享受退税的物品及劳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且购买物品和劳务的单张发票金额合计等于或高于800元人民币的物品及劳务。申报退税的自来水、电、煤气、暖气的发票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发票无最低限额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3〕20号  ◎对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境外官方参展者在中国境内购买用于建设、安装和拆除展馆以及维持展馆运营的建筑材料、设备和办公用品,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8〕84号  ◎对参加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的台湾馆以及台北市“无线宽带、宽带无限”的便利城市案例馆、台北市迈向资源循环永续社会的城市典范馆等两个城市a1实验区项目在中国境内购买用于建设、安装和拆除展馆以及维持展馆运营的建筑材料、设备和办公用品,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世博会台湾馆和台北城市a1实验区项目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73号  9.1.4 贷款利息的优惠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所称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国际金融组织;所称优惠贷款,是指低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贷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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