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之天津滨海新区来源:作者:日期:2013-01-28字号[ 大 中 小 ]   8.6 天津滨海新区  ◎自2010年4月1日起,对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的所有权转移给境外企业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在天津市实行为期1年的出口退税试点。  融资租赁出口的租赁船舶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即:该出口租赁船舶的出口销项免征增值税,其购进的进项税款予以退税。  对采取后期留购方式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业务,在租借期间发生租赁船舶归还进口的,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对非留购的融资租赁出口租赁船舶出口不退税,无论在租赁期满之前,还是期满之后,发生租赁船舶归还进口,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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