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之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及“两个中心”建设来源:作者:日期:2013-01-22字号[ 大 中 小 ]   8.5 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及“两个中心”建设  8.5.1 增值税  ◎自2010年12月1日起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期货保税交割标的物,按保税货物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8号  8.5.2 营业税  ◎自2009年5月1日起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的纳税人从事海上国际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的纳税人从事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注册在上海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建设国际金融和国际航运中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1号  8.5.3 企业所得税  ◎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3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9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2008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0年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1年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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