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领域税收优惠政策之科学普及来源:作者:日期:2012-12-17字号[ 大 中 小 ]   7.6 科学普及  7.6.1  一般性规定  7.6.1.1 营业税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7.6.1.2 进出口税收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关于2009~2011年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22号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4号  7.6.2 特定方面的优惠政策  7.6.2.1 中关村示范区  ◎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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