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之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来源:作者:日期:2013-01-08字号[ 大 中 小 ] 8.3 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 8.3.1 综合性政策 ◎国内货物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物流中心内的货物进入内地,视同进口。 苏州高新区和南京龙潭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从2007年8月1日起适用上述税收政策;北京空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及扩大试点期间经批准设立的物流中心,均自验收通过之日起适用上述税收政策。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25号 ◎对出口加工区外企业运人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 ◎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若进口料件是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的,可按现行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税收政策执行。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 (1)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 (2)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3)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 (4)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 ◎对保税物流园区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运入物流园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区外企业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规定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保税物流园区内企业销售货物、出口货物及委托加工货物,其税收政策及税收管理办法比照国税发[2000]155号文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7号 ◎对企业从境外外商购进、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取并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册的料件,予以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提取的料件有关税收处理办法的批复》,国税函[2005]1153号 ◎对保税区内出口企业在境内区外的出口货物,按照现行有关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66号 ◎自2007年12月5日起,对符合《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即予退税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享受入仓退税政策。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出口监管仓库入仓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署加发[2007]494号 8.3.2 增值税 ◎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成品革、钢材、铝材和有色金属材料(不含钢坯、钢锭、电解铝、电解铜等金属初级加工产品)等原材料,进区时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 ◎自2010年12月1日起,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期货保税交割标的物,按保税货物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8号 ◎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 ◎保税物流中心外企业报关进入物流中心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保税物流中心外企业从物流中心运出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按照现行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0号 ◎洋山保税港区(简称港区)和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简称园区)享受出口加工区的税收政策,即国内货物进入港区或园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或园区内企业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国内货物“出口”到港区或园区、港区或园区区内企业耗用的水、电、气(汽),按现行政策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6号 ◎对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免税品以及市内免税店销售但在海关隔离区内提取免税品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1号 ◎境内货物进入保税物流中心的,视同出口,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保税物流中心内货物进入境内,视同进口,按照进口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及出口加工区功能拓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45号 8.3.3 消费税 ◎保税物流中心外企业报关进人物流中心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保税物流中心外企业从物流中心运出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按照现行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环节的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4]150号 ◎洋山保税港区和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享受出口加工区的税收政策,即国内货物进入港区或园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或园区内企业的货物交易不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6号 ◎境内货物进入保税物流中心的,视同出口,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保税物流中心内货物进入境内,视同进口,按照进口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及出口加工区功能拓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45号 8.3.4 营业税 ◎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的纳税人从事海上国际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的纳税人从事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注册在上海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建设国际金融和国际航运中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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