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领域税收优惠政策之科技中介机构来源:作者:日期:2012-12-13字号[ 大 中 小 ]   7.5 科技中介机构  7.5.1 综合性政策  7.5.1.1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7.5.1.2 科技企业孵化器  ◎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  7.5.1.3 国家大学科技园  ◎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  7.5.2 企业所得税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2)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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