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

来源: 高顿 2019-05-10
  一、“营改增”前我国企业状态
  (一)“营改增”前企业的税收负担。其一,因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购买方,营业税纳税企业采购过程缴纳的增值税不能与企业的销项税额进行抵扣,计入成本,但产品销售时全额征收营业税,这就出现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其二,在“营改增”前大多数劳务征收营业税,无法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提供劳务服务的企业较于其他行业税收较重;其三,“营改增”前,企业新增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对税收是有所影响的。在“营改增”前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作为增值税的纳税范畴,不动产则应缴纳营业税,这样不动产不仅不能抵扣增值税,还要缴纳营业税,增加了企业的税收包袱。
  (二)“营改增”前小微企业状态。其一,对于小微型企业,“营改增”前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同时,有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的企业,增值税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业务,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业务,免征营业税,这项规定对小微企业而言间接增加了税收,抑制了小微企业的成长;其二,举例,甲小微型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该企业2016年6月份提供修理修配劳务收入2万元,销售无形资产收入2万元。“营改增”前,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无形资产属于营业税纳税领域,则营业税应税销售额为4万元,超过限额3万元,不能免征税款,不利于小微企业的发展;其三,“营改增”前,对于现代服务行业小微型企业,附加税是按照营业税(5%)的12%征收,附加税的征收略多。
  (三)“营改增”前现代服务业状态。改革开放后,东部地区经济快速增长,珠三角和长三角等沿海地区依赖出口市场和低成本、低工资和低价格的优势成为重要经济发展区域。但是,近年来由于金融危机和成本大幅度上涨的原因,珠三角和长三角等沿海地区的传统发展模式逐渐不再适应当前经济的发展,只有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转型,加快现代服务行业的发展,形成以第三产业经济为主的经济结构才能更好更快地进一步继续发展。不仅沿海地区,我国大多数服务业被排除在增值税纳税范围以外,而全额征收营业税,严重限制了第三产业即现代服务业的发展,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和经济实力的提升,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已经是大势所趋。其一,“营改增”前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只是购买的机器设备和原材料等;其二,“营改增”前现代服务企业外购劳务承担的营业税不能进行抵扣导致成本过高而放弃专业分工,更倾向于企业内部承担。
  二、“营改增”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一)“营改增”减轻企业的税收包袱。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全面推开“营改增”方案确保所有行业税收负担只减不增,促进企业发展。其一,营业税变成增值税可以避免重复征税,“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应纳税额是由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抵扣后的余额缴纳,纳税人将不再重复缴税;其二,提供的劳务若纳入增值税便可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从而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其三,“营改增”后不动产纳入增值税的纳税范畴后,企业对于外购的固定资产不再需要分类,一律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减少了增值税应纳税额。据统计,我国企业不动产投资规模较大,所以将不动产纳入增值税纳税范围减少的应纳税额将不是个小数目;其四,政府报告中承诺所有行业税收负担只减不增,即为了降低税负,对于受“营改增”影响的行业,政府将做出妥善安排,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营改增”促进小微型企业成长。其一,“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明确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的销售额,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每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每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型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其二,“营改增”后,提供修理修配劳务收入未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销售无形资产收入未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则上述中的甲小微型企业6月份免征增值税;其三,“营改增”后将按照增值税(3%)的12%征收,如此计算可发现附加税是有所降低的。举例,某企业是小微型现代服务业企业,本年年收入为500万元,“营改增”前应缴纳的附加税为30,000元,而“营改增”后应缴纳的附加税为18,000元;其四,小微型企业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税收负担均得到相应的下降,众多小微型企业从“营改增”实施中受惠,“营改增”为小微型企业创造的福利有利于小微型企业的创业求生,激励企业全力发展,小微型企业将进入一个良性发展通道中,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三)“营改增”拉动现代服务业发展。其一,“营改增”后增值税抵扣范围新添了购置的信息技术等现代服务,服务出口与产品出口同样享受出口退税待遇,即服务出口或零税率或免税,鼓励了各企业购买信息技术等现代服务和服务出口,大大提高了信息技术等现代服务的应用水平和服务业的发展水平,催促了第三产业即现代服务业的蓬勃发展;其二,“营改增”后企业外购劳务可凭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从而降低了成本,企业会选择劳务外包进行专业化精细分工,提高现代服务业的盈利能力,促进第三产业的专业化分工从而升级发展。“营改增”消弭了重复征税,引发了民众的创业热情,促进了生活服务业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曾经做过测算,营改增如果在我国全面推开,政府税收净收入减少额将超过1,000亿元,但可以带动GDP增长0.5个百分点,拉动出口增长0.7个百分点,推动第三产业增加值提高0.3%。据统计,从2012年以来,随着营改增不断推开,第三产业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由2012年的52.6%提高到2015年的56.6%,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由2012年的45.5%提高到2015年50.5%,首次过半。2015年服务业对就业的贡献率高出第二产业约20%,而“营改增”的全面推开必定促进服务业及其他行业的发展。
  三、我国企业面对“营改增”的政策建议
  “营改增”后税收制度更加完整,企业需要相应的采取措施。其一,对经营规模和市场营销以及内部控制管理等方面进行改革完善,加强监督,提升效率,使得企业管理水平大大上升,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从而提高了企业之间的竞争力;其二,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在业务处理上有很大的区别,“营改增”后企业需要对财务人员加强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培训,另外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也需要了解业务流程,无形之中员工业务能力将有所提高、带动企业发展;其三,“营改增”减轻了企业的总体税负,是企业进一步发展的有力契机,各企业可以争相借机扩大规模,更新资产,创新企业科学技术;其四,“营改增”后全部产业和企业适用统一增值税,不会出现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时代,销售产品可以抵扣而提供服务不可抵扣的现象,这意味着销售企业和服务企业将处于公平竞争的地位,服务业可以借机进一步扩展业务,扩大规模;其五,“营改增”后企业可以将自己的职能部门服务外包,如可以将自己的财务部门外包其他没有独立核算部门的企业处理财务工作,取得的收入作为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进行抵扣,同时降低企业的营业成本,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其五,毕马威中国税务主管合伙人何坤明称:“全面实施营改增对于中国未来是积极的、具有重大意义的税制进步,标志着中国将成为世界上拥有最先进增值税制度的国家之一。”全面实施“营改增”完善和优化了我国的税收制度,我国企业进入了统一增值税的阶段,使得企业更专业、更科学地参与国际市场,我国企业可以进一步进军国际市场,发展最大最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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