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处理在税法与会计准则中的比较

来源: 高顿 2019-05-10
  在经济领域中,会计和税收是两个不同的分支,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规范不同的对象。因此,二者存在差异是必然的。2006年财政部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进一步加强会计制度的国际化,颁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2007年国家颁布新《企业所得税法》,进一步明确了所得税的计征方法,加强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这两项法规在各自领域的影响都是相当大的。在二者中,都对资产的处理做了明确的规定。通过对二者的比较,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会计准则和所得税税法对资产处理的差异。
  一、存货计价
  准则着重解决了存货的确认和计量,规定企业取得存货应按成本计量;发出存货应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确定其成本;期末,存货应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其差额应作为存货跌价准备进行计提。
  税法规定取得存货以历史成本计量;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择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新实施的准则与税法在存货的计价方法上,基本取得了统一,对原有的后进先出法都给予了取消,但在政策变更上有所区别,会计上要求企业满足两个条件之一就可变更:一是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二是会计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二、固定资产的折旧
  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具体包括折旧方法、折旧范围、折旧年限及残值等几项,分别进行比较。
  折旧范围:准则与税法规定的范围基本一致,只是在表述上有一些区别,准则规定企业应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税法规定了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项目,其中包括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这一点在准则中没有说明,企业对这样的资产是提折旧还是提减值准备,将会形成与税法的差异。
  折旧方法: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税法规定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折旧。对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准则与税法在企业选用折旧方法上的不同,会导致计入成本的折旧额的差异。
 
  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中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果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应当调整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如果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应当调整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有明确的规定,如房屋建筑物的折旧最低年限为20年等,规定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准则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残值确定方面给予企业很大的自由选择权,税法在这方面的规定是确定的,由于选择的不同会形成差异。
  三、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处理
  准则规定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减值的迹象。当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该资产可收回金额部分,应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施行新准则的企业,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后不能冲回,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再进行会计处理。而税法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固定资产减值的计提在税法和会计处理上会产生差异。
  四、无形资产摊销
  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摊销要区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再摊销,但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摊销存在多种方法,包括直线法、生产总量法及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类似的方法。税法规定无形资产采用直线法摊销,且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首先准则和税法在摊销方法的选择上会存在差异,其次在摊销的范围上也存在差异。
  五、生物资产处理比较
  准则对生物资产作了详细的规定,首先对生物资产进行分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其次明确了计量方法:消耗性生物资产因具有存货的性质,因此在计量上与存货计量的方法基本一致;生产性生物资产因具有固定资产的性质,会计处理上会与固定资产的处理类似,如准则规定对生产性生物资产可计提累计折旧,可选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和产量法等;公益性生物资产,由于其不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在会计处理上规定不得提减值准备,以成本计价。
  税法中主要对生产性生物资产作了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取得计价规定: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折旧方法规定采用直线法折旧,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准则与税法对生物资产的取得规定基本一致,但在折旧方法上存在差异。税法对消耗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未作说明,是否会给企业税法上的漏洞,还有待实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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