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中填写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如果内容较多可另外清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伪造、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综上,取得货物运输服务的增值税发票,必须在备注栏填写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如果备注栏没有填写,也没有清单,则该发票属于不合规税前扣除凭证,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建议贵司退回要求供应商重新开具合规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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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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