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指南
一站式报考指导
高顿研究院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由此可知,贵司发生的补缴税金为贵司实际发生的损失且该税金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部分。那么实际发生补缴的附加税可以税前扣除。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的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由此可知,贵司补缴的税金实际业务发生在2019年,应追补至2019年年度扣除。
综上,贵司2020年发生的补缴税金可以扣除,但应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2019年年度扣除。
特别提醒:税收滞纳金及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