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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对于生产线在停产期间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属于贵司的实际支出,即可以税前扣除。
上述因设备正常维修、产能过剩等原因导致的生产线停产发生的支出,根据第十条、第十一条不属于不得税前扣除的情形,并且该支出属于贵司实际发生且合理的支出。
另,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综上,因设备正常维修、产能过剩等原因导致某些生产线停产的停产,在停产期间发生的人员工资及生产线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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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