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

来源:高顿财税学院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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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萌
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某企业 2016 年度是软件企业,2017 年度不是的,2018 年度正在重新申请软件企业,如果之前的 2014 年度汇算清缴纳税额大于“0”(2015 年前都不是软件企业),那么获利年度是从2014 年开始计算,还是从被重新认定为软件企业的时候计算?
答:您好,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因此,由于贵司于 2014 年获利,但 2014 年不符合软件企业条件的,贵司应从 2016 年(符合软件企业条件的年度)开始在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优惠,也就是 2016 年至 2018 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2017 年不符合软件企业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若 2018 年重新被认定为软件企业的,2018 年当年可享受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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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 号)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 2017 年 12 月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十四、本通知所称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二十、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其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暂停企业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8 号)

一、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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