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居民个人-甲,是A有限公司的正式受雇职工并取得工资,A有限公司为甲缴纳社保;同时甲还是B合伙企业的一个个人合伙人,每年从B企业分得经营所得。请问:甲计算个税的时候,是否可以就“工资所得”与“经营所得”分别减除6万扣除费用?A公司已为甲缴纳了社保,B合伙企业不需再为甲缴纳社保了吧?
答:根据新个税实施条例,我们理解下来,如果个人同时有综合所得以及经营所得,6 万的扣除费用应该只能使用在一项所得上,我们认为应该只能用于综合所得的收入上,如果取得经营所得而没有综合所得的,再通过经营所得扣除。因此我们认为是无法分别减除的。
一般如果 A 公司已经为甲缴纳了社保的话,就默认在 A 公司缴纳,合伙企业不需要再为其缴纳社保了。如果 A 公司与合伙企业不在同一个省市,实务中选择一家缴纳之后需要带着税局开具的社保缴纳凭据去另一家税务机关做一下说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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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07号)
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 6 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