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的认定?

来源:高顿财税学院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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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萌
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根据财税〔2017〕77 号规定: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我司是由市金融办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请问是否符合条件?若不符合,请问税务机关对“金融机关”的认定参照标准是什么?
答:您好,对金融机构的小额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目前可见的文件有财税 2017-48号,财税 2017-77 号、财税 2018-91 号。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8 号):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 号):
自 2017 年 12 月 l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本通知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2018 年通过考核的机构名单以 2018 年上半年实现“两增两控”目标为准),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 1000 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可以明确的是,依据财税〔2017〕48 号,小贷公司可以享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 1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
款。
至于小贷公司能否按照财税[2017]77 号、财税[2018]91 号享受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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