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证券投资分析》章节考点:其他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11-23
  要点三
  (其他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规定和自律管理要求)
  一、《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展开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内容
  2001年发布的这个通知,主要是既往法律、法规的重申,及在资格、诚信、回避、披露(备案)、防火墙(隔离)、惩处六大基本原则基础上对具体措施的明细。其特点是保障权益与规范业务相结合,设置了对投资者、咨询机构及咨询人员、媒体的三重保护机制,其核心内容是执业回避、执业披露和执业隔离,其规范方式是事前预防与事后查处相结合。其中,诚信原则、隔离制度和民事责任的规定适用于所有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场合。
  二、《证券公可内部控制指引》的有关内容
        1.2003年发布的这个指引,以重点防范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无资格执业、违规执业以及利益冲突等风险为目标,提出建立证券公司研究咨询业务的有效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因此,从内控制度的角度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规范以执业回避、信息披露和隔离墙等制度为主,其中隔离墙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点。
  2.其中第79条规定,证券公司应通过部门设置、人员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隔离措施,建立健全研究咨询部门与投资银行、自营等部门之间的隔离墙制度:对跨隔离墙的人员、业务应有完整记录,并采取静默期等措施:对跨越隔离墙的业务、人员应实行重点监控。
  三、《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相关内容
  该制度对解决证券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投资银行之间的利益冲突非常重视,通过制度设计,指导证券公司规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投资银行业务问的信息隔离。
  1.要求券商建立报告的审查机制,对证券研究报告是否涉及观察名单和限制名单中的公司或证券进行审查。
  2.严格禁止有关人员接触证券研究报告或对报告施加影响。除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对报告进行质量管理、合规审查和按照正常业务流程参与报告制作发布的,或研究对象和公司投资银行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对报告有关章节进行事实核实的,公司不应允许其他任何人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前接触报告或者对报告内容产生影响。证券公司在发布研究报告前不应向研究对象和公司投资银行部门提供包括研究报告摘要、投资评级或目标价格等内容。
  3.从绩效考评和激励机制方面加强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独立性。证券公司对研究部门及其研究人员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措施,不应与投资银行的业绩挂钩。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及其分管领导不应参与对研究人员的考评。
  4.对与投资银行业务有关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进行限制,因投资银行业务列入限制名单的公司或证券,证券公司应当限制发布与其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5.有关细节
  (1)证券公司应建立证券研究报告的审查机制,对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是否涉及观察名单和限制名单中的公司或证券等进行审查。除下列情形外,证券公司不应允许任何人在报告发布前接触报告或对报告内容产生影响:公司内部有关工作人员对报告进行质量管理、合规审查和按照正常业务流程参与报告制作发布的;研究对象和公司投资银行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为核实事实而仅接触报告草稿有关章节内容的。
  (2)证券公司不应允许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对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开展联合调研、互相委托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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