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使用管理就是对发票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过程的管理,是发票管理的核心环节,只有加强对发票使用环节的管理,才能切实控制发票管理的全过程。
发票的开具
1.开具主体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况:① 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② 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2.开具时间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3.开具要求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但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货运发票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67号)的规定,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货运发票的抵扣联不允许加盖发票专用章。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4.开具范围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5.作废处理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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