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用人单位:
 
  根据《关于地税部门代征2013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集中征收已结束。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的单位,自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催缴通知之日起15日内(节假日顺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缴纳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山东省实施办法》、《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70号)及《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强制执行并予以处罚。
 
  2014年10月8日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