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完整地、连续地、系统地记录和反映各项经济业务活动的簿籍。凭证是纳税人用来记录经济业务的发生、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通过凭证的填制和审核,不仅可以保证账簿记录的真实可靠,而且可以检查各项经济业务是否合法、合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经营,依法纳税。
(1)账簿管理
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明细账可采用活页式、卡片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2)凭证管理
纳税人的凭证按填制程序和用途可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所取得或填制的凭证。合法的原始凭证主要包括: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税务部门认可的其他票据。
只有填制内容真实、完整、数字正确,文字正确,有关单位和人员印章齐全,才是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才能据以编制记账凭证和登记账簿。
2.设置时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3.资料保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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