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电信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如何正确取得发票
  对于接受电信业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如非特殊情况,应该自2014年6月1日起,取得电信业应税服务增值税发票,否则接受电信业应税服务产生的成本和费用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营业税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红字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发票。
 
  二、区分电信业纳税人“出租或者出售”的对象
  电信业纳税人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要关注“出租或者出售”的对象,如果“出租或者出售”对象属于无实体的“无形”网络元素,应该属于基础电信服务;如果“出租或者出售”对象属于实体设备“网络元素”,应该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出售货物,如IDC业务(是电信部门利用已有的互联网通信线路、带宽资源,建立标准化的电信专业级机房环境,为企业、政府提供服务器托管、租用以及相关增值等方面的全方位服务)中的提供设备租赁。
 
  三、包含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的套餐处理
  提供既有基础电信服务(税率11%)又有增值电信服务(税率6%)的套餐,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如:某资费套餐=话音套餐+流量套餐+数据业务套餐
 
  上述资费套餐,话音套餐属于提供基础电信服务(11%),“流量套餐+数据业务套餐”属于增值电信服务(6%),就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但是现在关键问题如何拆分各提供服务的销售额。
 
  如某家电信企业套餐拆分规则,是以各项业务的平均资费的平均资费(或者公允价值)以及套餐内的实际使用量为标准,进行销售额分配计量,笔者参考具体公式:
 
  基础电信服务销售额=资费套餐总价×(∑基础电信服务的平均资费(或者公允价值)×套餐内的实际使用量÷∑资费套餐的平均资费(或者公允价值)×套餐内的实际使用量)
 
  增值电信服务销售额=资费套餐总价×(∑增值电信服务的平均资费(或者公允价值)×套餐内的实际使用量÷∑资费套餐的平均资费(或者公允价值)×套餐内的实际使用量)
 
  其他类似月租费等杂费没有对应到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的收入也应该分别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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