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一、适用条件及范围
1.适用条件
①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② 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③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④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2. 范围
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
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
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格估算,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
二、基本程序
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方为有效。
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财产清单,并写明财产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第三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方为有效。
三、 担保方式
纳税担保方式主要包括纳税保证、纳税抵押和纳税质押。
1.纳税保证
纳税保证,是指纳税保证人向税务机关保证,当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时,由纳税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行为。
(1)纳税保证人资格
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财务报表资产净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2倍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所拥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未设置担保的财产的价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的,为具有纳税担保能力。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为纳税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纳税担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一是有偷税、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过法律责任未满2年的;二是因有税收违法行为正在被税务机关立案处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三是纳税信誉等级被评为C级以下的;四是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市(地、州)没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税务登记不在本市(地、州)的企业;五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六是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七是有欠税行为的。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即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
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为15日,即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3)纳税担保书内容及保证的生效时间
纳税保证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纳税担保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数额、所属期间、税种、税目名称;②纳税人应当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期限;③保证担保范围及担保责任;④保证期间和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⑤保证人的存款账号或者开户银行及其账号;⑥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纳税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保证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同意方为有效。 纳税担保从税务机关在纳税担保书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纳税保证的终止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税务机关在保证期限内书面通知纳税保证人的,纳税保证人应按照纳税担保书约定的范围,自收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履行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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