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税务问题初探

来源: 高顿 2017-04-28
  一、美国公司所得税概况
  (一)注册公司类型
  美国国内的居民公司(Resident)大多注册为S型(SmallCorporation)公司。S型公司是不需要按照所得税税率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但依据美国税法,非美国居民(Nonresident)不可以选择注册为S型公司,所以绝大多非居民公司常常选择的就是C型公司(Corporation),按照公司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在并购实践中,为规避法律风险,我国企业往往都是在美国先注册“壳”公司,再通过这个公司完成对目标公司的并购。尽管“壳”公司是注册在美国当地的公司,但由于其实际股东仍然是海外公司,因而不能注册为S型公司。
  因此,我国企业在做并购可行性分析时,应充分考虑并购后的公司是否会面临税务注册转型的问题,由此带来所得税支出的增加会给公司的未来经营带来怎样的影响。
  (二)课税对象和应税所得额
  美国税务部门(IRS)对于外国公司的课税对象为外国公司来源于美国境内的所得。其应税所得额为来源于美国境内的收入减去可扣除费用后的余额。
  (三)公司所得税的税率和计算
  联邦公司所得税税率见表1:
  佛州的州所得税税率为5.5%,其州所得税应税所得额的计算口径与联邦所得税基本一致。
  在计算时,公司应先计算缴纳州所得税,已缴纳的州所得税税款部分,可以在申报联邦所得税时从应税收入中抵扣。
  以A公司为例,假设并购后年应税所得额为100万美元,则首先计算佛州的州所得税为:所得额1000000×州税税率5.5%=55000(美元)
  联邦应税收入=所得额1000000-已纳州所得税额55000=945000(美元)
  联邦所得税的计算则套用速算公式=113900+(945000-335000)×34%=321300(美元)
  A公司的所得税支出合计=55000+321300
  =376300(美元)
  二、预扣所得税和税收协定
  美国联邦税法规定,非居民公司在向境外母公司或境外其他公司汇出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时,需要按汇出金额30%的比例预扣所得税,又称预提税、代扣税。
  对于与美国签署税收协定的国家,预扣所得税的税率按10%执行。我国于1984年与美国签署了税收协定。在选择投资主体时,也应该考虑这个因素,如果我国企业作为投资主体,汇回相关资金时的预扣税率为10%;如果以其他地区作为投资主体(比如香港),汇回款项则适用30%的税率。这里所指的预扣所得税为联邦税收,佛州没有预扣所得税。
  三、税收抵免问题
  根据我国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
  居民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是否能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则一直没有明确)。值得注意的是,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境外已经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新税法还明确规定,对于我国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子公司20%以上股份的,境外子公司向中国居民企业分配股息时所缴纳的预扣所得税,以及该股息所对应的境外子公司税后利润所负担的当地所得税,均可以抵免我国企业所得税。
  抵免限额为:
  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因此,如果境外子公司的税率高于我国25%的税率,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是永远都无法抵补的,这就变成了企业的一项净损失。所以,并购企业一定要对国内国外的税收法规、细则进行深入研究,在依法纳税的基础上做好税务筹划。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高顿教育 > 财务培训资讯 > 财务人员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