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势而为,稳妥推进建筑业“营改增”
来源:
高顿
2017-05-11
国家于2012年将上海和重庆作为为试点地区启动“营改增”改革,此后“营改增”的区域和行业范围不断扩大,已纳入“营改增”范围的包括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及鉴证咨询)、铁路运输、邮政业和电信业,打通了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有效改变了试点行业重复征税困局。“营改增”改革是国家为了顺应经济发展形势,充分发挥增值税作为流转税的中性作用,在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上作出的重要决策。
一、着眼长远,建筑业“营改增”是大势所趋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经济增长拉动力强,增加值占GDP总量的比重在各产业门类中位居前列;产业关联度高,能带动上下游相关产业迅速发展;就业吸纳能力强,为社会人员特别是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了就业机会;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已经进入倒计时,完善建筑业“营改增”势在必行。
为形象反映“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的影响,下面通过数据分析一案例:某建筑总承包一级企业,全年施工合同完成工程量约33000万元,施工成本29800万元,其中材料成本约55%,人工成本约35%,相关费用约10%,据此推算,“营改增”前,当年应交营业税额约990万元(33000×3%);“营改增”后,施工过程中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1919万元[(16390+2980)÷(1+11%)×11%](假定人工费暂不抵扣进项税额),新购置大型施工机械设备价值3000万元,进项税额297万元[3000÷(1+11%)×11%],应纳增值销项税额3270万元(33000÷(1+11%)×11%),应缴增值税额1054万元(3270-1919-297),比交营业税时略高,如国家层面能考虑人工成本、建筑辅料等政策扶持,建筑业“营改增”基本能实现平稳过渡。
二、顺势而为,企业须直面“营改增”的影响
建筑施工具有流动性大、施工周期长、用工关系复杂、成本归集难、资产管理难等特点,短期内“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也会冲击建筑业企业,所以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综合管控现场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等风险,并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一)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实行”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施工材料、机械设备等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扣除进项税额,由于建筑业上下游相关产业链增值税抵扣环节尚未完全打通,部分企业无法提供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导致相应的税费增加利润减少。建筑业合同履行时间较长,一般从签订合同到最后结算,少则3-5年,多则8年以上,施工项目结束后,相关工程造价还要经过建设单位的决算审计,才能进入付款环节,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要求增值税款是按开票所属月份据实缴纳,产生相应的经营性活动现金流出时间差。企业账面资产价值由资产总额扣除进项税后的净值构成,固定资产的减少必然导致资产负债率的上升,进一步影响企业的信用评级和再融资能力。
(二)对企业税收负担的影响
国家推广绿色施工,其中一个重要举措就是给予商品混凝土3%的简易计征率,但相对于“营改增”前施工主材水泥17%增值税率,使得施工企业税负大幅增加。建筑施工企业采购的零星辅材,如土方、砂石、砖等,供应商以小规模纳税人居多,甚至是个体户农民,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纳税的抵扣也就无从谈起。目前市场上的合同具体分为竣工已结算、竣工未结算、既未竣工、也未结算合同三类,”营改增”前已完成工作量,无法取得进项税,但相应的销项税却需在开票时全额缴纳,如果均按11%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极大地增加企业税负。施工过程中,劳务费用约占工程施工成本的30%,目前劳务支出是不能进行抵扣的,不能起到减少建筑业税负的作用,即使将来建筑务工人员归为劳务公司管理,由劳务公司开具发票,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建筑劳务支出抵扣税率差的问题。
(三)对企业招投标的影响
实施“营改增”后,国家必然重新修订《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预算》,相应的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也会进行调整;在投标过程中,企业内部的材料定额及施工定额尚处于摸索完善阶段,施工过程中相关材料多少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准确估算,也会给建筑企业带来众多不确定因素。
(四)对社会的影响
近30多年来,国家对建筑业的政策扶持很少,资金紧张必然压挤科技投入,进而影响企业的科技创新,不利于实现建筑产业现代化,与当前国家倡导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符。建筑业带动了若干相关产业发展,吸纳了大量劳动力就业,如果企业负担大幅增加,会间接导致企业压缩规模,裁减员工,甚至破产倒闭,难免影响调结构、稳增长目标的实现,进而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三、提前谋划,积极应对建筑业“营改增”挑战
实施建筑业“营改增”,将对建筑企业的现场管理、材料采购、招投标、投融资等方面产生深远影响,企业亦将面临更为复杂的税收筹划管理,唯有提前谋划,方能临危不乱。
(一)企业必须规范相关合同名称,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名称必须与下一步申请抵扣进项税的企业全称一致,并且将申请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全部汇总到机构所在地,统一在缴纳增值税时申请进项税额抵扣。
(二)目前,建筑业企业普遍存在规模不大、实力不强、资金不足、恶性竞争等问题,建议整合资源,组建大型集团公司,以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集团公司应重新进行战略布局,裁撤一批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除非必须保留),变更或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消除发票抬头不一致无法抵扣的障碍;并由集团公司统一材料采购,签订合同时,仍由各项目部分别与供货商签订合同,分别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抵扣,中国石油天然气和中国石油化工等集团公司在这方面就是很好的例子。(三)建议在有条件的企业财务部门设立专门税务会计岗位,学习研究国家的“营改增”政策,从战略的高度进行企业的税务筹划管理。
四、统筹兼顾,促使建筑业“营改增”平稳过渡
“营改增”实施在即,一些共性问题,仅靠企业自身努力是难以解决的,需根据行业特点制定过渡期政策,平稳推进”营改增”工作,确保整体税负不增加。
(一)国家运用税收政策支持混凝土企业发展,建议给予施工企业商品混凝土开3抵11政策,允许按照开票金额的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商品混凝土支出*6不得超过总成本费用的14%。
(二)建议建筑施工企业对于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的砂石等施工辅材以实际支出额为计算依据,并以11%的进项税率计算进项税的扣除,但可扣除砂石辅料支出*6不得超过总成本费用的7%。
(三)建议采取新合同新办法、老合同老办法的形式,给与过渡期,对老合同在建项目给予3年过渡期,过渡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征收率为3%。同时,为避免集团内总公司和分公司重复纳税,建议参照营业税差额征收的方式实行差额简易征收。
(四)建议人工成本费按照6%的税率来征收,并允许其再抵扣,其余的则应该按照11%的税率来征收。
(五)为维持财政收入和建筑市场稳定,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建议允许建筑企业按季度预征税款,并由国家出台统一的预征率,预增率不高于2.5%,异地施工项目所取得的进项税额汇集到机构所在地汇总抵扣。
随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稳步推进,试点企业整体税负下降,建筑业“营改增”即将提上日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设备租赁、施工监理、跟踪审计、砂石料供货商和工程劳务等将同步纳入。改革要充分考虑各个方面,既考虑财政的收受能力,还要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还要考虑各个行业之间税负水平的均衡性,只有这样,增值税作为良税,它的中性作用才能真正发挥出来。改革会带来阵痛,但改革带来更多的是机会,建筑业企业唯有借力“营改增”政策,顺势而为,洞悉改革先机,才能大有作为;相信随着建筑业“营改增”的实施,去伪存真,大浪淘沙,建筑业的发展将迎来新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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