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来源: 高顿 2017-05-18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对企业一年来企业所得税的一个汇总计算、多退少补、提供证据等的过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企业所得税配套、补充政策文件,也废止了一系列企业所得税配套、补充政策文件,要科学合理地根据纷繁复杂的税收政策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规避企业所得税汇算风险,本文认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关键问题。
  一、重视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
  企业所得税的特点是按年计征,分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的期限是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这是给企业一个全面自查自核的机会,也是最后一次的调整机会。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是纳税人,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补充政策文件的规定,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纳税人违反上述规定,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风险和责任很大,纳税人要想控制企业所得税上的风险,避免巨额的滞纳金和罚款,就需要摒弃侥幸心理,扎扎实实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二、弄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因此,所有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和核定征收中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都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
  三、按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如果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及时掌握相关税收政策新变化
  在实践中,企业未能正确履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义务而招致损失很大一部分源于对税收政策不了解或误解。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它随着我国税收法规和政策的调整而不断的变化。这就要求企业的财税人员通过有关涉税的报刊、杂志、网络、参加财税实训等多种信息渠道,及时学习和掌握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新变化,为企业正确纳税、避免汇算清缴风险提供支持。如: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由原自行计算扣除和经税务机关审批扣除两类改为现行的“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若企业没有及时了解掌握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新变化,未申报或未按规定申报而自行扣除的损失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及时办理汇算清缴备案事项
  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少,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企业要享受这些优惠须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比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需要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进行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才能在本年度申报及下一年季度预缴申报享受优惠税率20%,未按规定备案的企业,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列入事后备案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规定的资料。
  六、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自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对企业所得税的一次全面、完整、系统的计算、缴纳过程,涉及大量税收法规,而且与企业会计处理密切相关,要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企业应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自查调整工作。
  1、要自查收入方面有无存在涉税事项
  主要有: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的问题,有无将上年发生的收入延至本年;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重组中除特殊性税务处理外的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是否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跨年度提供劳务,是否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来确认劳务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是否按视同销售、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处理;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是否按照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确认收入;资产溢余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做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等是否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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