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来源:
高顿
2017-05-18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般涉及两方面调整:一是账务调整,一是纳税调整。
账务调整只是针对违反会计制度规定所做账务处理的调整,纳税调整则是针对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前者必须进行账内调整,通过调整使之符合会计规定;后者只是在账外调整,即只在纳税申报表内调整,通过调整使之符合税法规定。
由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该建立在会计利润总额基础之上,所以账务调整的结果也必然在纳税申报表中得以体现。企业不仅要根据调整后的数额正确填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相关附表,而且要根据账务调整数字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和本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主要政策
(一)收入类
1.不征税收人为: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国债利息收入:不计人应纳所得税额,但中途转让所得应计税。
3.跨期取得的租金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国税函79号”)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4.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支出类
1.工资薪金: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2.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作为纳税调整处理,且为永久性业务核算。
3.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期,企业发生的拔缴的职工工会经费,要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能再凭《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4.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时产生时间性差异,应做纳税调增项目处理。
5.五险―金: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6.利息支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①非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②非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的数额部分。③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券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超过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债券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具体比例是: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
7.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6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5‰。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特别注意国税函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产生时间性差异。
9.佣金及手续费:(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费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业务核算对于超出税法允许当期税前扣除金额的列支部分,予以纳税调增。
10.固定资产暂估入账折旧: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明确,国税函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11.罚款、罚金、滞纳金:①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②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务,均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12.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不得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而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13.股权投资损失:《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对股权投资所发生
的损失作出明确规范。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三)其他类
1.增值税转型后如何确定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投资额:《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规定了对增值税转型后,如何确定投资额的有关问题。企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2.查增应纳税所得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对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税务处理作出规定。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后,仍然存在可弥补亏损,不存在补税问题,但应调减可弥补亏损额;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后,有盈余的,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
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即享受减计50%应纳税所得。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政策有变化:《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为:*9、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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