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税务筹划初探

来源: 高顿 2017-05-26
  一、税务筹划的含义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筹资、投资、收入分配、组织形式、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选择和策划,以期达到合理减少税收支出、降低经营成本、获取税收利益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税务筹划的主要内容是:采用合法的手段进行节税筹划;采用非违法手段进行避税筹划;采用经济手段,特别是价格手段进行税收转嫁筹划。简单地说,如果将个人或企业增加收入、利润等称为“开源”,那么税务筹划就是进行“节流”。由于税务筹划所取得的是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所以它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企业的一种财务活动。
  二、税务筹划应遵循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是税收筹划最本质的特点,也是税收筹划区别于偷税行为的基本特征。在遵守合法性原则的条件下,根据政策和经济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税务筹划策略,最常见的、最有文章可做的是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经济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有关优惠政策等。
  2.稳健性原则。一般来说,纳税人的节税利益越大,风险也就越大,各种节减税收的预期方案都有一定的风险,如法律风险、税制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债务风险等。税务筹划应该在节税利益与节税风险之间进行的必要的权衡,以保证能够真正取得财务利益。
  3.专业性原则。税务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要求的专业素质较高。从事税务筹划的人员不仅要精通与税收有关的法律法规,而且还要具备财务、金融、统计、数学、贸易等各方面的知识,并且熟悉企业所在行业的环境和企业内部业务情况,在符合企业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的情况下,制定实用、灵活的税务筹划方案,为企业争取到最大的外部发展空间。
  4.效益性原则。税务筹划的目的是使企业获取最大利益,如果通过税务筹划产生的收益小于为此发生的成本,筹划就失去了意义。所以,无论由自己内部筹划还是由外部筹划,税务筹划应该要尽量使筹划成本最小。
  三、施工企业税务筹划的具体措施
  1.营业税的税务筹划
  (1)基于税基的筹划:①施工企业应尽力承接包工包料工程,尽量避免由甲方供应材料。税法规定,除建设方提供的设备除外,无论建设方和施工企业如何进行结算,建设方供应的材料均应并入施工企业的计税营业额征税,这样会使施工企业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②施工单位混合销售行为,即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如果能够明确划分,分开纳税;如果不能明确划分,那么就要按照税率从高的原则纳税。该类业务在钢结构制安、装饰类企业尤为普遍,想成功进行分开纳税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纳税人必须是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二是必须拥有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资质证明;三是有合理合法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四是在总包或分包的合同中,要明确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分开纳税可以降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从而达到降代税负的目的。③根据营业税的规定,建筑业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应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基于税率的筹划。营业税法规定,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科目征收营业税,适用税率3%。如果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对该项业务则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适用税率5%。施工企业尤其是不进行施工只负责协调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签订合同避免适用高税率。
  (3)纳税时间的筹划。《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建造合同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确认收入的同时要计算营业税金及附加,在此仅是规定计提税金时间,而实际营业税纳税时间较为复杂。根据税法相关规定,目前各地税务普遍认同的纳税时间有两种:一是按照收取业主支付的款项的时点开具发票缴纳相应的税款;二是按照与业主办理完毕每期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点开具发票缴纳相应的税款。因此,掌握好营业税纳税时间,可以避免提前交纳税款而损失资金时间价值。
  2.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1)基于税基的筹划。通过业务税前扣除标准处理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筹划。①分散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可以在发生额的60%和销售(营业)收入的5‰之间找一个平衡点,假如某企业一年发生招待费为X,当年销售(营业)额为Y,所以存在下面等式:X*60%=Y*5‰,可知:发生1000元营业额大概可以花8.3元进行业务招待。所以企业可以按照该标准控制业务招待费的支出,可以把业务招待费用通过会议费、佣金的形式进入企业成本,税法规定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佣金等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减少所得税款流出。②利用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进行筹划。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但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定的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按照新税法规定,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税依据由原来的“计税工资”改为“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福利费用由原来的提取改为企业实际发生。所以企业可以在发生的有职工福利支出的相关费用尽量往福利费用支出上面靠,在职工福利费用中反映,可以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③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方法的税收筹划。固定资产折旧是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均应当按照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下限来确定。有条件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应结合自己的行业特点,根据科技发展和施工环境恶劣等因素,并依据管理权限,向有权机关申请批准适用加速折旧方法。
  (2)基于纳税地点的筹划。避免在工程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①在施工区域设立分公司,以分公司名义进行施工随着建筑市场区域的开放,施工企业跨地区施工项目越来越多,施工企业为了经营和管理的需要,在各区域设立了分公司,并以分公司名义在当地进行工程施工时,按照税法规定,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且能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也必须单独在设立地点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在设立分公司时应将这些分公司的核算改为不能独立核算(即不能独立完整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8〕28号)的相关规定来预缴分公司所得税,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②在施工区域设立工程项目经理部或指挥部,以项目经理部或指挥部名义在当地进行施工。按照国税函〔2010〕39号《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不在施工区域设立分公司,在施工区域可以汇总到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3)充分利用减免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和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要求,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溢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施工企业可以利用这项政策,多搞科研立项,以解决施工中遇到的各类技术问题,同时也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
  税收筹划的方面还有很多,如实施“走出去”大战略参加国际建筑市场竞争所面临的国际税收筹划等等。施工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空间很大,特别是当前施工企业整体毛利较低的情况下,注重税收筹划,提高经济效益就显得成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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