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
来源:
高顿
2017-06-26
2011年11月1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随即2012年1月1日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地区启动“营改增”改革,而后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今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由于融资租赁行业在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之内,所以该行业对此问题十分关注。
一、融资租赁税改现状
改革已经进行了一年多的时间,而行业内相关人员对此次税改的评价依旧褒贬不一。原因有四:一是税改文件来的太突然,在业内事先没有进行铺垫;二是文件较大,内容较多,与融资租赁有关的条款很难找到,学习和理解起来有困难;三是即使有一些零星的解读,鉴于对文件精神领会不透,解释理由终难令人信服;四是现在融资租赁的许多现行做法与这次税法的改革有很多冲突,不利于税改政策的实施。为形象直观反应此次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未来发展造成的影响,我们必须要理解税务部门的改革要点。所以我们选择了ABC融资租赁公司一笔具有代表性的业务,以此为案例,先分析过去的税法是如何规定的,再看税改以后的税法是如何规定的,通过前后比较,发现其利弊。
二、实证分析
本案例只针对具有融资租赁经营资质的租赁公司(我们选择了ABC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赁模式是简单融资租赁;租赁物件采购是到承租人安置地;租赁标的物是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进行分析。
租赁物件采购净值2亿,增值税17%,购置付款时是一次性支付,租赁公司从外部融资利率2%,租赁合同利率3.6%,手续费1%,管理费1%,资产余值5.66%,租赁保证金10%,租期3年,年支付频率4。
租金计算结果参考下面从出租人角度看的租金拆分资金平衡表。
问题一:承租人支付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税基是多少,是一次还是多次支付?
按514号文件规定,税基是租赁物件采购净值,税率是17%,在采购时一次性支付,所以承租人一次性支付的增值税是:
增值税=租赁物件采购净价*税率=200000000*17%=34000000
内涵分析:金融危机后,国家为了鼓励投资,出台了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538”号令)。由于中国的增值税发票是由税务部门印制的,且采购净价和增值税在同一多联机打发票上不可分割。因此把发票开给为确保物权的形式购买人——租赁公司。承租人就不能享受贷款那样的增值税可投资抵扣的政策,这是发票制度带来问题。
政策建议:需要出台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添置固定资产,可享受与通过贷款采购固定资产的同等政策。
问题二:租赁公司支付的营业税,税基有多少种,税率是多少,是一次还是多次支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6号文件”)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因此租赁公司的营业税税基就一种,税率是5%。
本案例中:
营业税税基=利差收入+手续费+管理费
=4990801.14+4679808.73+2000000
=11670609.87
其中,
利差分比公式=(租赁利率-租赁公司融资利率)/租赁利率
=(3.6%-2%)/3.6%=0.44
利差收入=租赁利息总额*利差分比公式
=11342729.87*0.44=4990801.14
手续费=贸易手续费+租赁手续费收入
={(物件净值+增值税)+(租金总额+余值)}*1%
={(200000000+34000000)+(222,661,801.56+11319071.9)}*1%
=4679808.73
管理费=贷款总额*1%
=200000000*1%
=2000000
这项分析中,利差部分的营业税是按各期租金支付时间多次支付,其他服务性收入营业税是受到服务后立即支付。
三、总结
对于融资租赁来说,税改的力度明显优于其他措施,因为它直接涉及到租赁公司的“钱袋子”。租赁公司依法经营首先要依税法,这样才可以避免损失多获益。以上案例税改前营业税是583530.5元,税改后增值税是350118.3元,降低了税赋233412.2元,可见降幅不小应属利好。
从国家通过营业税改增值税来减轻现代服务业的流转税税负、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导向来看,未来改革的方向会朝着有利于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方向迈进。随着“营改增”实施范围的逐渐扩大,中国的融资租赁业也将更好更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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