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企业如何减轻税负

来源: 高顿 2017-06-26
  一、差额纳税法
  对于“营改增”试点范围内的纳税人支付给非试点范围内的纳税人的款项,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一种是试点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件附件1的规定将支付的金额按照7%的扣除率进行处理。另外一种办法就是依照财税[2011]111号文件附件2的规定,直接扣除处理(即差额纳税)。
  举例说明:“营改增”试点地区有一家物流企业A,“营改增”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不含税营业额为80万元,该月取得位于非试点地区以运输企业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发票上注明的运费为40万元。
  方案一:按照运费的7%计算进项扣除。
  应纳增值税额=80×11%-40×7%=6(万元)
  方案二:根据“差额纳税法”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应纳增值税额=(80-40)×11%=4.4(万元)
  对比后,可以看出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税负1.6万元。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二、利用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税收政策的差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根据《关于应税劳务使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的规定,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可免征增值税。综上所述,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的税收政策的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举例说明:2013年,北京鲁班图文广告有限公司想要投资设立一家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设立该子公司的主要目的是在境外提供广告宣传服务。对于子公司的设立地点有两个选择的方案。一是青海省西宁市(非试点地区);而是湖北省武汉市(试点地区)。假设子公司的设立地点不会影响其正常的声场经营活动。预计每年能够从子公司获得2000万元的广告收入,请分别计算不同设立地所对应的应纳税额。
  方案一:设立地点为西宁。根据财税[2009]111号文件的规定,该子公司在境外提供广告宣传服务所获得的2000万元的收入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缴纳如下税金:
  应纳营业税=2000×5%=100(万元)
  应纳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2000×(7%+3%)=200(万元)
  总的应纳税额=100+200=300(万元)
  方案二:设立地点为武汉。根据财税[2011]131号文件的规定,该子公司在境外提供广告宣传服务所获得的2000万元的收入属于增值税的免税范围。
  对比后,可以看出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税负300万元,故方案二更可行。
  三、分别核算法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第一,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第三,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举例说明:某试点地区一个娱乐营业场所(KTV,酒店类的),主营业务就是给客户提供劳务。同时该娱乐场所内附设一家商店,为顾客提供啤酒、饮料、水果类、各种小吃等。假定,2012年该娱乐场所取得服务业收入2000万元(不含税),税率11%;经营商店取得收入200万元(不含税),税率6%,请计算该娱乐场所应缴纳的税款。
  方案一:为分别核算两类收入。那么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从高使用税率,即采用11%的税率统一征税。
  应纳增值税额=(2000+200)×11%=242(万元)
  应纳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242×(7%+3%)=24.2(万元)
  总的应纳税额=242+24.2=266.2(万元)
  方案二:该娱乐场所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完善,分别核算两类收入。
  应纳增值税额=2000×11%+200×6%=232(万元)
  应纳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232×(7%+3%)=23.2(万元)
  总的应纳税额=232+23.2=255.2(万元)
  对比后可知,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税负11万元。因此,健全、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分别核算不同类型的收入,有助于帮助企业减轻税负。
  四、转变经营模式法
  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远洋运输的期租业务、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征收增值税,按照交通运输业征收,税率为11%;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增值税税率为17%。
  举例说明:某航空运输企业为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2013年1月将自己闲置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个月,取得租赁收入800万元,未取得进项税发票。请核算租赁方式分别为干租、湿租下各自的应纳税额。
  方案一:以干租的形式租赁。
  应纳增值税=800×17%=136(万元)
  应纳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税附加=136×(7%+3%)=13.6(万元)
  总的应纳税额=136+13.6=149.6(万元)
  方案二:以湿租的形式租赁。
  应纳增值税=800×11%=88(万元)
  应纳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税附加=88×(7%+3%)=8.8(万元)
  总的应纳税额=136+13.6=96.8(万元)
  对比后可知,方案二比方案一的税负轻52.8万元。因此,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合理地、适当地选择经营方式也是一种能够帮助企业减轻税负的有效途径。
  综合以上四个分析要点,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利用差额纳税、分割企业、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等有效途径,为试点企业减轻税负。试点企业要想真正地享受到“营改增”带来的福利,应当充分渗透国家政府关于“营改增”所实施的相关政策,据此规划出适合本企业发展的纳税筹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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