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理性思考

来源: 高顿 2017-07-13
  “营改增”顾名思义,即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指将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对产品或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重复纳税的环节。
  一、进行营改增的必要性――营业税的先天不足
  (一)营业税先天具有重复征收的缺陷
  营业税是流转税,所谓流转税就是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商品作为征税对象通过若干个环节流通向消费者,在流经的各个环节都要征收营业税,商品每多流通一个环节,就要多纳一份营业税。对于工艺复杂,流程长的产品,营业税重复征收次数更是多。往往一件商品最终到达消费者手中,已经征收了许多次营业税。虽然营业税计算方法简便,可是重复计税问题增加了商品成品,不利于经济发展。
  (二)营业税和增值税两税并行的弊端
  我国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按照平行征收原则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即凡是缴纳增值税的税目,一般就不用缴纳营业税。但是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课税对象划分并不明确,造成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正常发挥。要充分发挥增值税优点,前提就是增值税的税基要广,应尽可能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的全链条。[1]我国现行税制中对第二产业的建筑业和大部分第三产业征收的是营业税,由于平行征收原则的“非此即彼”,导致了增值税征税范围狭窄,增值税的中性效应大打折扣。而且在现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行业分工越来越明显,对服务业按营业额全额征收营业税,并且不能抵扣购进的商品和劳务所缴纳的税金,就导致了服务业中营业税的重复征税。这样一来,重复征税就提高了服务业的成本,不利于第三产业的发展和我国产业结构的转变。
  可以说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并行的税制既不利于市场公平,也不利于社会分工。所以营改增的进行非常有必要性。
  二、营改增的进展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2012年1月1日,在上海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首先开展营改增试点;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营改增试点扩大至12省市;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地区向全国推开,同时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也纳入试点。截至2013年6月底,纳入试点企业户数、减税规模均稳步增长,全国试点企业超过130万户,累计减税规模超过800亿元,减税面达到95%,尤其是小规模纳税人普遍实现减负,减税幅度达到40%。2013年营改增试点地区向全国推开后,2013年8月、9月和10月三个月共减税432.17亿元。
  三、营改增中的理性思考
  (一)部分服务业企业税负不降反增
  营改增实施的目的是减轻服务业企业税负,但是营改增试行一年多来,很多企业反馈的结果却是税负不降反增。为什么出现这种现象呢?有学者认为是许多企业进项税额较少,抵扣不足而导致的;有的是因为有些进项即使可以抵扣,但难以取得正规增值税发票;再有很多企业在试点开始之前已经购买了长期固定资产,造成当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少。
  以“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为例,《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中规定,这两类应税项目分别征收11%和6%的增值税率,这都高于两类服务之前征收的营业税税率。如果两类服务可抵扣的进项税比重较大的话,抵扣之后应当是可以达到减税效果的,但实际上运输途中的邮费、过路费、人工等费用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这就导致了两类服务营改增之后税负不降反增。当然,许多试点认识到了这一问题,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比如说给进项税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抵扣的企业发放补助,用补助额代替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企业税负不降反增其实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但究其原因还是营改增改革时间尚短,试点范围狭窄以及企业内部对营改增改革不适应造成的。今后随着营改增全面、持续进行,这一现象会得到改变。
  (二)国、地税衔接不畅
  我国自1994年开始平行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为了均衡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将增值税确定为中央75%和地方25%的共享税,营业税确定为地方税。这种分税制在当时的政治经济条件下是可行的,但随着近年来市场化深入发展,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日益显现出了不合理性,进行营改增是必由之路。但是营改增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中央和地方税收工作的重新划分,这给营改增在某些方面造成了一定的挑战。
  国税部门面临的另一个挑战是风险控制。虽然开始试点之前,国税和地税部门就进行了沟通,但是随着营改增的进行,纳税人对增值税了解越来越深入,寻求各种方法钻空子,虚开发票、买假发票等行为出现。并且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发票多样,使得国税部门难以甄别发票的真假。
  (三)国家和地方的利益分配失衡
  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间的利益博弈也是营改增过程中的有趣现象。原本属于地税的营业税改为国税、地税共享税的增值税,一定程度上导致地方政府税收减少。在实际业务开展的过程中,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存在争税源的行为,使得很多企业无所适从。政府为了保证地方既得利益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在“营改增”试点期间,由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其支配权仍归地方。但这只是过渡性的政策,不可能持久实行。营改增之后如何协调国家和地方的利益,是需要我们深思的问题。
  营改增无疑是我国税制改革中的一次壮举,它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市场行为、促进市场公平和行业分工都有重要作用。营改增从开始试点至今才进行了一年多,过程中出现阻力与挑战都是正常的。随着试点范围的扩大,时间的持续,营改增必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们要做的就是冷静看待营改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总结各试点经验,并提出解决方案,让营改增事业虽曲折,但一直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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