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引发的思考
来源:
高顿
2017-07-14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工作,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相应的税务局征收管理工作也由以地方税务局为主导征收营业税转换为以国家税务局全面负责征收增值税。
当更多人把目光投向营改增带来的税收变化时,作为财务工作人员或者是企业管理者们,需同时敏锐地捕抓到两个信息点:一是在2016年4月13日重庆会议上,国税总局就2016年各级税务稽查部门的重点工作做了明确部署,各项工作的部署,意味着不断深化税务稽查体制机制改革成为必然趋势,完成稽查堵漏增收任务自然形成核心要务;二是随着5月1日实施全面营改增后,税务机关将全面推行国地税联合稽查。可以说,营改增的运行,利于税务机关加大稽查管理力度,必然对企业形成更进一步的监督和制约。以下将结合企业在合同和单据管理方面的具体操作和运用谈谈我个人的看法和建议。
1从源头上抓起,重视合同管理
1.1合同中应当明确价格、增值税额及价外费用等
增值税的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不仅对企业的税负有不同的影响,而且对企业收入和费用的影响也是很大的,如果不做特别约定,营业税一般由服务的提供方或者无形资产的转让方承担,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一般不包括在合同价款中。因此,营改增以后,需要在合同价款中注明是否包含增值税。鉴于采购过程中,会发生各类价外费用,价外费用金额涉及到增值税纳税义务以及供应商开具发票的义务,有必要在合同约定价外费用以及价外费用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
1.2合同中对不同税率的服务内容应当分项核算
在具体交易中,存在同一家企业提供多种税率的服务,甚至在同一个合同中包含多种税率项目的情况。此时,就需要把合同落实到各细节处。如:对于兼营的不同业务,建议在合同中明确不同税率项目的金额,明确地根据交易行为描述具体的服务内容,分项明细核算,以免带来税务风险。
1.3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票相关事项,规避风险
基于增值税发票抵扣存在180天的有效认证期,若超过该期限,将无法抵扣造成一定的税费损失,且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和开具与收付款义务相关联,若获取的增值税发票不合规,将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为此,建议在合同中增加相应条款,一是建议增加“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支付款项”的付款方式条款,规避提前支付款项后发现发票认证不了、虚假发票等情况发生;二是建议特别加入虚开增值税发票条款,约定如开票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开票方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必须明确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三是建议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向另一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等方式在发票开具后及时送达对方,如逾期送达导致对方损失的,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四是在涉及到货物质量问题的退货行为时,若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建议约定对方需要履行协助义务;五是质保金的扣留将影响到增值税开票金额,为此建议合同中约定收款方在质保金被扣留时,需要开具红字发票,付款方应当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2扎实日常单据管理,规避三流不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对开具增值税发票三流统一的要求进行强调,指出“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所谓“三流一致”,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或劳务流)相互统一,即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收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如果三流不一致,将不能对税款进行抵扣。为规避风险,必须严格要求并加以规范日常经营管理相关单据,建议:(1)在合同中约定由供应方提供其发出货物的出库凭证及相应的物流运输信息;(2)如果货物由供应方指定的第三方发出,为避免因三流不一致导致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需要明确供应方提供与第三方之间的采购合同等资料;(3)对于委托第三方支付和收款等三流不一致的情形,可以通过签订三方合同的方式减少风险,或者也可通过约定由第三方付款的方式来解决,但需要提供相应委托协议,以防止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当然,在实际签订合同时仍需要根具体情况进行设定;(4)对于分批交货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为了做到三流一致,防止出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在收货当期开具该批次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企业而言,营改增是一项全面而系统的工作,企业在实施过程中也不能简单定义为税种的改变,而是应该从多个角度出发,分析企业在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中的管理风险,重新审视和完善自身内部控制流程。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从《职工薪酬》会计准则的国际比较看养老金会计 2019-05-13
-
“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 2019-05-10
-
新会计准则对盈余管理空间的遏制作用 2019-05-10
-
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的分析和比较 2019-05-10
-
资产处理在税法与会计准则中的比较 2019-05-10
-
新会计准则下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的变化 2019-05-10
-
新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变化及其对企业的影响 2019-05-10
-
新会计准则体系下上市公司会计政策的选择 2019-05-10
-
企业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区别 2019-05-10
-
新会计准则下的企业会计政策选择 2019-05-10
-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新会计准则中的应用 2019-05-10
-
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商业银行盈余管理空间的影响 2019-05-10
-
新会计准则对于实质和形式的处理 2019-05-10
-
新会计准则对我国市场信息披露的影响 2019-05-10
-
对“财务报表分析”课程教学的思考 2019-05-10
-
对“财务报表分析”课程教学的思考 2019-05-10
-
新会计准则下盈余管理对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研究 2019-05-10
-
新会计准则中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的变化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2019-05-10
-
三大会计准则她已get仍需财务全局观 2018-06-08
-
公允价值在我国会计准则中的应用 2017-08-01
-
公允价值在新会计准则中的运用研究 2017-08-01
-
对新会计准则中资产减值的相关思考 2017-08-01
-
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2017-08-01
-
资产减值会计准则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2017-08-01
-
新会计准则下会计专业人才的培养 2017-07-31
-
我国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探讨 2017-07-31
-
提高新会计准则下的会计信息质量 2017-07-31
-
新会计准则下的资产评估与会计计价 2017-07-31
-
现代会计准则下企业成本核算方法 2017-07-26
-
新会计准则对财务统计核算工作的影响 2017-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