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股收益”具体会计准则

来源: 高顿 2017-07-21
  “每股收益”的计算是1950年以后在美国逐渐发展起来的,是重要的收益指标,主要用于帮助投资者评价企业的获利能力,对管理者以及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也有重要的影响。但是不同口径不同形式的每股收益会造成使用者的误解,也不利于企业之间的比较分析,进而需要对每股收益的确定和列报进行规范。目前世界各主要资本市场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加拿大及日本均制定有“每股收益”准则,要求已上市公司及处于申请上市过程中的企业计算和披露“每股收益”信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其第33号准则中对“每股收益”的计算、列报和披露等做出了规定。
  无论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是美国、英国等一些国家关于“每股收益”的准则均要求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的每股收益。稀释的每股收益主要是指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期权及或有可发行股份等潜在普通股对基本每股收益的稀释效应。
  一、我国每股收益会计准则的改进意义
  就我国目前情况来讲,还不存在优先股的情况,但有相当的企业发行了可转换债券,期权和权证也已经出现。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试行),对上市公司实施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做出了规定,其中涉及股票期权和股份回购。这样看来之前按照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要求只计算披露基本每股收益,是不能充分满足信息使用者的要求的,也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获利能力。因此制定每股收益准则,全面规范每股收益的计算确定和列报是非常必要的,这将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分析企业的获利能力,也有助于同一期间不同企业之间以及同一主体在不同会计期间的业绩比较。2006年2月15日,中国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包括1项基本会计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38项具体会计准则中,其中一项是有关每股收益的会计准则。每股收益会计准则要求核算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需要在净利润基础上调整相关稀释性项目,同时考虑所得税的影响。特别规定了认股权证、股票期权和回购股份的合同稀释性的计算。列报时将每股收益的分子简化为净利润一个指标,需要披露每股收益的计算过程,并且考虑追溯调整的影响。
  二、新准则与现行每股收益计算和列报的主要差异
  现行每股收益的确定和列报主要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中的规定,在拟发行或已上市公司中执行。这与《每股收益》新准则适用于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基本一致。同时,都应披露每股收益指标的计算过程,都需要注册会计师对每股收益计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二者的主要区别有(详见表1):
  新准则与现行每股收益计算和列报的主要差异表
  1.现行要求计算披露的只是基于普通股而计算的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的基本每股收益,并未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而新准则要求,既要计算和披露基本每股收益,又要计算和披露当稀释的每股收益,同时不需要计算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这是因为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发行了可转换债券,股权分置改革中期权、认股权证也开始出现,部分企业对高层管理人员或职工的股票期权计划的改革也在进行中,所以增加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内容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它可以提醒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注意这种潜在稀释作用。一般来说,投资者应使用稀释后每股收益来判断公司股票业绩和评价公司股票的价值。
  2.现行要求计算每股收益时,分子包括主营业务利润、营业利润、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新准则计算基本和稀释的每股收益时,是以当期净利润为基础,即分子简化为一个指标。这可以与国际准则相协调,也与我国准则中不再区分主营业务与非主营业务保持一致。
  3.我国上市公司在本准则实施前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可以按全面摊薄法和加权平均法;新准则要求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全面摊薄法是用报告期期末发行在外的股数作分母;加权平均法是用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作分母。加权平均法更能反映经济实质,而且也可以与国际准则相协调。
  4.现行每股收益计算所涉及的报告期时间、增加和减少股份的时间,是按月计算的,而新准则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所涉及的报告期时间、发行在外和回购时间一般按照天数计算,也可以按月份计算。
  5.现行的披露一般是在年度报告中采用列表方式在“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前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中列示摊薄和加权的每股收益,还另以利润表附表形式,分别列示按全面摊薄法和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既不列入财务报表,也不列入报表附注,但新准则明确要求每股收益应在利润表中列示,并要求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计算基本和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分子(净利润)和分母(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及其计算过程。
  三、本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
  由于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尚不发达,因此我国每股收益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每股收益”相比总体相对简化,特别是有关稀释的每股收益计算,虽然对所有具有稀释效应的潜在普通股都要求考虑其影响,但在准则中只作了有限的说明。二者的主要差异有:
  1.考虑到我国目前资本市场金融工具的品种相对有限,新准则虽然将潜在普通股定义为赋予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和其他合同,这与国际会计准则是一致的,但只原则性地说明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股票期权、认股权证等,其他未作进一步说明。而国际会计准则对潜在普通股进行了分门别类的具体说明,包括期权、认股权证及其等价物,可转换工具、可用普通股或现金结算的合同,购入期权和签出卖出期权等。并对在何种情况下具有稀释性,如何计入潜在普通股进行了进一步的描述。特别是优先股,由于我国目前新修订的《公司法》并未涉及,所以新准则也未考虑其对基本和稀释的每股收益的影响。
  2.新准则未提及有关存在反稀释情况下,反稀释是否对计算稀释性每股收益有影响及其披露,而国际会计准则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和披露每股收益时做出了相应的说明和要求。所谓反稀释是指因假定对可转换工具进行转换、期权和认股权证被行权,或者一旦满足特定条件就发行普通股,导致每股收益的增加或每股亏损的减少,如期权、认股权证的行权价当期高于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3.新准则对企业合并,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所发行的股份,在计算每股收益时的处理方法未予提及。国际会计准则对于企业合并,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对每股收益的计算有不同的规定。
  4.在配股的处理上,新准则没考虑配股中内含送股的因素,不计算配股后的理论除权价格及其调整系数,而将配股视为发行新股处理。原因在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比较特殊,除了流通股,还存在非流通股。虽然非流通股与流通股在利润分配方面享有同样权利,但由于不流通,没有明确的市场价格,难以计算除权价格和调整系数。国际会计准则在实施指南中,针对配股权包含送红股因素,提出了配股前所有期间计算基本的和稀释的每股收益时需要调整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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